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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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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简介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4 查看次数:

国晖所概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晖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设有分所。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

国晖所现有执业律师近200名,实习律师30多名,专利代理人11名,辅助人员40多名,执业律师人数居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二位、广东省第三位,专利代理人人数居广东律师事务所之首。

国晖所办公面积4100平方米,设有独立办公室111间,能容纳100多人的多功能会议厅1间和洽谈室6间,档案室1间,是深圳市办公面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国晖所建成了现代化的办公系统,拥有完善的内部网络系统(网络传真系统和网络信息传输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及先进的文字处理系统,建成了即时更新的完备法律法规库及案例资料库,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快捷顺畅,为快速、高效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国晖所搭建了对外发布信息的窗口——国晖网站,及时对外发布律师动态,披露承办的经典案例,刊登律师撰写的理论文章、办案心得、案例点评、代理词和辩护词以及法律意见书,为客户了解国晖律师提供了快捷的途径,国晖所信息化建设一直走在同行的前列。

国晖所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所内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使每位律师的专长都得以充分发挥,是一家极具合作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

国晖所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构筑了案件综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案件管理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冲突检索、接案、办案、归档等环节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国晖所担任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600多家,每年承办各类案件2000多宗。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律师事务所。

国晖所以“客户至上”为宗旨,秉承“专业、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以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目标,推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模式,形成利益、资源、管理和目标统一的整体,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执业团队

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社会资源,是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流法律服务的前提和保障。

国晖所律师多数出自名门院校,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分律师曾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留学、工作;部分律师还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证券从业、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各项资格;有的律师兼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的律师被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深圳市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国晖所部分律师还具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等工作经历,是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律师团队。同时,国晖所还吸收了一批知名教授、专家作为顾问,为一些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业务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为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国晖所一直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有的律师应邀长期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担任节目嘉宾或顾问,参与讲座、点评,有的律师经常到企业开展普法活动,有的律师经常走进社区热情为市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赢得了市民的高度认可和社会普遍赞誉,并荣获深圳市司法局“2006年度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2008年被深圳市总工会选定为社会化维权律师事务所之一,是一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法律服务机构。

 服务方式

本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多层次、多组合、分工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团队包括律师小组和律师团。对于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以及较为复杂的案件,指定1-2位律师、12位律师助理组成律师小组团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重大、复杂且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的法律事务,以及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由一名合伙人和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组成律师团,提供“项目全程式法律服务”。本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工作模式具体分为二种服务方式:非驻点式服务和驻点式服务。

◆非驻点式服务主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QQ等通讯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或根据要求安排律师到顾问单位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服务。

◆驻点式服务是指向顾问单位派驻法务人员,以本所强大的律师顾问团队为后台支持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即“全方位无缝式”的法务外包。该服务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工作时间。驻点法务人员在顾问单位坐班,并按照顾问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工作,保证法律顾问工作完全与顾问单位的同步与协调,充分保障工作时间。

       2.保证工作效率。驻点法务人员在顾问单位坐班,即时提供和跟进法律服务工作,使顾问服务与顾问需求实现无缝对接,从而使顾问服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3.保证工作质量。本所为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持,驻点法务人员处理的法律问题最后都由本所资深律师(合伙人)进行把关,顾问单位的各类复杂、疑难问题均由本所专家会议讨论把控,从而提高了处理法律问题的科学性。

    4.节省开支。聘请驻点法律顾问所支付的费用仅仅依据与本所的合同约定支付,无需为驻点法务人员支付社保、福利等费用,比聘请一名专职法务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更低。驻点式服务已经在本所的许多顾问单位中得到成功运用。
 服务保障

经过多年的规范化运作,目前国晖所形成了三大服务保障:

□质量保障

为保证服务质量,国晖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由七种质量管理制度组成:

当事人档案库和案件冲突查询检索制度国晖所建立了当事人的档案库,实行接案前的冲突查询检索,有效地避免国晖所律师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利益冲突方当事人情形的出现。

案件收办审批制所内律师承办案件信息必须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收案手续。此举确保律师不私下收案、不超出律师执业范围收案。

项目负责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建立项目小组,每一项目均由一名合伙人和相关律师组成律师工作组,以保证服务的品质。

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充分利用集体的智慧和团队的力量,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收案后,注重对整个办案过程跟踪控制,防止出现程序失误,保证办案质量。

投诉与回访制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反馈,力争精益求精。

案卷归档制度通过对已归档案件的检查,实行办案质量反向控制。

        □后勤保障

    围绕律师的业务需要,国晖所建立和培训了一支业务精干、素质优良的行政服务团队,提供及时到位的后勤服务,为律师高效办理各项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保险保障

       国晖所建立了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全所律师均购买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消除了由于个别律师疏忽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隐患及风险,确保客户放心委托,给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

 

 业务部门

国晖所确立了以知识产权、房地产及金融、证券业务为核心,以传统的民商事、刑事为基础的业务服务方向,设有民商综合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并购上市部、金融证券部、劳动人事部、交通事故部、婚姻家庭部、法律顾问部、建筑工程部、行政法律部、刑事法律部、国际法律及翻译部等十多个业务部门,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是一家具有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

       民商综合部

      民商法律事务是涉及法律面最为广泛、法律规范最为庞杂、涉案纠纷最多的一项法律业务。本部是国晖所设置最早、人数最多的基础部门。本部律师法律知识全面、扎实,工作态度严谨、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诉讼证据的搜集使用、还是庭审应对及辩论技巧,均体现出较强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本部律师秉承分工合作的团队精神,注重以创新方式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是一支专业、高效、创新的律师团队。多年来,本部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其中不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有些案件被深圳市、广东省乃至全国各大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本部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多名律师还常年担任省、市电(视)台法制节目特邀嘉宾点评,数名律师获聘成为“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志愿者”,义务解答各种法律咨询,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是一支富有社会责任感、值得信赖的服务团队。

      ■业务范围

      代理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代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财产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交通运输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人格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网络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公司股东权益(决策权、知情权、收益权、解散权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代理海事、海商纠纷的的调解和诉讼活动;

    办理各种文书、合同、协议等的律师见证;

    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务。

    ■业绩与成功案例

       2006-2008年本部代理了2000多起民商事案件,其中不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成功代理人称“杨青天”的深圳市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职员、深圳市人大代表杨某某被诉名誉侵权案。历经二年的艰难诉讼,原告索赔1734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此案不仅维护了杨某某的个人名誉,也申张了社会正义,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

    代理消费者李某诉特区某大商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该商场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该行业也起到了警戒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代理深圳某会计事务所被诉虚假验资案,经认真研究案情,阅读及参考大量会计书籍,在同案其他被告愿意调解赔偿的压力下,坚持用正确的法律观点指导委托人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最终获得胜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代理被告潘某应诉原告顾某要求返还款项一案,经过本部律师的有效抗辩,原告顾某被迫二次撤诉,原告改变案由、补充证据后第三次重新起诉,经我部律师的抗辩,原告顾某最后仍然最终决定撤诉,维护了被告潘某的利益。

    代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深圳市金比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虽然被告一直以投资款不得返还为由拒绝返还,但本部律师认为原告吴某没有享有股东权利、没有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要求返还,最后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本部律师的观点,判决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该案经强制执行后所有款项均追回,维护了委托人吴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保证人阮某与借款人王某、出借人卢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程序,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保证人阮某承担保证责任,经本部律师在二审抗辩和努力,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后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了委托人阮某的合法利益。

    代理许可人武某与加盟人古某加盟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审判决武某败诉,本部律师代理武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改判加盟人古某应向许可人武某支付数十万元的违约金,维护了委托人武某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部

市场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的工具,是企业生存的战略性武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作为国晖所的特色业务发展迅速,已形成了成熟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模式,成为了国晖所的重要业务之一。

国晖知识产权部(以下简称本部)是国晖务所属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机构代码为44266),现有专利代理人11名,专利代理人数居广东省专利代理机构的前列。

本部的设立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客户的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本部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由多名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多年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及律师组成,具有较高的执业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有的曾长期在政府知识产权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的曾长期在国外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且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他们之中既有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就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第一批的专利代理人,也有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批律师,还有一批年轻有为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是一支集理论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专业团队。

本部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由不同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专业覆盖机械、电子、通讯、计算机、化学、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能为不同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业务提供服务,是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团队。

本部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中多位专利代理人还具有律师和商标代理人的资格,使得专利商标的申请代理和专利商标的诉讼代理业务可以由一个律师单独完成,改变了以往申请代理和诉讼代理业务相分离的状况,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专申请代理和维权服务不衔接的问题,是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

本部拥有完整的数据库、资料库和高效的检索系统,能及时向客户提供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为客户免费进行专利公告、商标公告监测,对他人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提供商标异议法律建议。本部建成了专利、商标管理软件系统,并利用该系统对客户专利商标档案进行全程监管,对客户专利商标案件的申请实行全流程监控。

本部与美国、欧盟等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使国内外客户能够享受到更便捷、更经济、更安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代为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异议、争议、许可、转让等申请,并为专利和商标的取得、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律方案策划;

起草、审核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许可中的其他法律服务;

起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质押合同;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

专利年费监管;

预防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策划;

代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备案;

起草、审核文字、音像、表演、美术作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

为企业申请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代理企业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获得认定;

审阅或起草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

代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对虚假宣传、对比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请求行政查处、诉讼救济等方式维护权利人权益;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案的设计与指导;

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代理请求行政查处、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理

■业绩与成功案例

2006-2008年,本部办理专利申请案件800多件,商标申请案件700多件。

代理手机、汽车玻璃、电子、餐具、手袋、日用品、食品等行业的众多知名企业进行侵权调查、提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多个案件的造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极大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代表性的案例有:

代理香港大班公司诉上海大班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该案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企业标准、著作权等多方面的权属,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等复杂法律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典型案例。本部律师作为香港大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做了大量复杂细致的工作,最终赢得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国内外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  

代理博罗某机电设备厂诉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2006年经典案例,破例在深圳进行公开审理,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由本部律师代理的博罗某设备厂诉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2006年度经典案例,该局于2006511破例来深圳进行公开审理,极大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件,本部律师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发表的代理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委托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代理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安吉尔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朱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部律师经努力调查取证,掌握了被告侵权的有力证据,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安吉尔”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代理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陶某等5名员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部律师担任陶某的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陶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被害公司科技园某公司追究李某等3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件取得理想结果,李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被害公司获得240万元的赔偿。

代理原告深圳特某公司诉华某公司宣传画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销毁画册,赔偿损失。

代理原告某音像公司诉被告深圳晶某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南方都市报》、佛山电台、《广州日报》进行广泛报道。

代理原告深圳淘某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深圳聚某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权案,是深圳市首例因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原告获得胜诉。

在深圳某著名公司诉中国著名网络公司浙江某某网络公司侵害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本部律师代理浙江某某网络公司从著作权界定入手,充分利用对方组织证据的缺陷和不足,有力反驳对方的诉求,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房地产部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十分庞杂,既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民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法规,也包括在各地方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买卖、登记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多个政府部门,致使房地产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说,房地产法律事务是众多法律事务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种。在房地产开发、交易过程中,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不可或缺的。房地产法律事务是国晖所的强项业务,本部由多名精通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资深专业律师组成,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精通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一支实力雄厚的团队。多年来,本部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业务,他们以勤勉尽责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

      担任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律顾问;

    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作建房以及房产的抵押、租赁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起草、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建房,房产抵押、租赁等协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参与旧城(村)改造、拆迁补偿、征地补偿的谈判、协商,起草、审查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参与合作项目的谈判,起草、修改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房地产项目转让,接受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草拟、审查项目转让合同;   

        ◆为房屋预售与销售、代售、按揭起草、修改《认购书》、《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须知》等法律文件;

    审查房地产销售广告;

    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建房、《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抵押、租赁等协议、合同提供律师见证,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参与发展商与银行有关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谈判,起草和审查担保合同;

    负责对买房人主体资格及履约能进行审查和尽职调查;

    协助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登记的备案;

    协助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起草、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协助客户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起草或审查、修改《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业主(住户)守则》等相关法律文件;

    起草、修改《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看楼协议书》、《独家代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代理各类因土地征用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代理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作建房、房屋买卖、房产抵押、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经纪合同、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业绩与成功案例

       □聘请本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有:

        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帝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现代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房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由本部律师参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有:

        深圳市奥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港城。

    深圳市奥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嘉多利花园。

    深圳市奥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佳宁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佳宁娜友谊广场。

    深圳市奥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东港鸿基大厦。

    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福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阳光四季。

    深圳市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罗湖区水贝四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阳光天地。

    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公司位于罗湖区的水库新村的旧城改造项目——阳光绿地。

    深圳市阳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布吉水径村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布吉吉厦村住宅区。

    深圳市阳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惠州阳基豪庭。

    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罗湖区宝安路的骏庭名园。

    深圳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

    深圳福田区第壹世界广场。

    深圳盐田金水湾御园。

    湖南益阳梓山湖新城。

    湖南益阳国际大酒店(五星级)。

    江苏连云港华东城。

    □成功的案例

    代理的新加坡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南方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仲裁一案,涉案标的3000多万美元,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纠纷获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方案。

    代理深圳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153户业主之间的“某国际广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在外界普遍认为不可能胜诉的情况下,本部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案情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代理张某某等33户拆迁补偿纠纷,认真研究政策,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纠正不当行为, 成功地通过非诉讼途径使委托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

    代理胡某某等112户业主安居房纠纷,精辟地分析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删繁就简,通过确权诉讼和行政诉讼,最后使全部业主顺利拿到产权证书,解决一系列长达9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包括“东港中心”、“嘉利多花园”、“骏庭名园”、“佳宁娜友谊广场”、“宝湖名园”、“中民时代广场”等著名楼盘的按揭提供服务。

    代理深圳市蔡屋围村旧城改造拆迁户蔡某拆迁补偿一案。蔡某被认为当时国内最强硬的钉子户,国内和港澳台媒体对该案给予高度关注。在本部律师主持调解下,纠纷获得圆满的解决。

    代理租户林某、方某诉原业主与买受人侵犯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在租赁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获得胜诉,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并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已办理的转移登记。

    代理阳某房地产公司与梅某实业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纠纷一系列案件。阳某公司通过合法途径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梅某公司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合作建房纠纷,主张对阳某公司名下房地产享有合法物权,并一直占用。本部律师代理阳某公司经过确权、侵权等一系列诉讼,成功维护了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理奥某德公司参加与华某公司、大某实业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长达四年多时间,纠纷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代理周某与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周某要求其返还房屋,并要求周某支付房屋使用费近60万元,本部律师代理周某应诉后,经过调查发现涉案房屋为物业管理用房,但该公司却以办公用房的形式出售给周某,于是代理周某提起反诉,迫使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并与周某和解,最终赔偿周某130多万元。

    代理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承租人吴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拖欠租金和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人租赁保证金78000元。本部律师代理承租人吴某应诉并提起反诉,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承租人不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拖欠交租的违约行为和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实,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最后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吴某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维护了委托人吴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出卖人常某与购房人林某二手房买卖纠纷再审程序一案,该案一审判决出卖人常某双倍返还林某定金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我部律师代理出卖人常某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维护了委托人常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起诉两香港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精心准备,向两被告如数索回了全部佣金,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招商街道某小区二期,于1997年入伙,现有住户640户,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于2000,南山区建设局于2006年、2007年先后发出《告知函》、《责令函》,要求该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但其拒不执行,直至2008年底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仍无进展。因小区业委会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物管企业服务十年后无法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拟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业主与原物管企业矛盾十分尖锐。200812月,本部律师受招商街道办的委托,全程指导某园小区二期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本部律师从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流程入手,选定筹备组成员、甄别新一届业委会委员资格,起草、修改及审核业主大会的各项公告,经过认真的策划和组织,200948,该小区依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业委会,并表决通过了《业主规约》、《业委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96月,本部律师指导新一届业委会组织召开了新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物业服务合同》。本部律师历时数月以自己勤勉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成功化解了某园小区二期的各方矛盾,《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蛇口广播电台等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建筑工程部

    建筑工程部是国晖所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专业水平突出、业务运作成熟的专业部门之一。本部由精通建设工程法律的专业律师组成。他们熟悉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兼有建筑专业的背景,有的具有多年建筑工程从业经验,有的曾担任过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师和专职法律顾问,了解建筑工程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熟悉建设领域的专业细节和工作方式及业务流程,能适应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纠纷多发的特点,他们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能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多年来,本部律师受聘于多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业务,为客户解决了大量疑难、重大的法律纠纷。

      ■业务范围

       ◆担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的法律顾问;

       ◆为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为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

       ◆作;

       ◆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等各项审批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和调查;

       ◆协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和调查;

       ◆参与编制、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文件;

       ◆参与项目合作、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谈判工起草、审查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并为上述文件的签署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为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帮助委托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指导企业管理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来往函件、报告、通知等各种文件;

        ◆对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出具律师函及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对承包人迟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合格出具律师函提及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代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纠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代理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

        ◆代理建设工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

      ■业绩与成功案例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本部为许多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聘请本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建筑工程企业主要有: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越众(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第四局

        ◆中铁建工集团公司

        ◆深圳市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代理施工方中国华某公司诉发包方惠州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经本部律师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惠州光某实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向委托人支付了拖欠的3200余万元工程款。

        ◆代理中国华某公司诉彬州藏某房产公司、深圳中某达经贸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华某公司与彬州藏某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由中国华某公司承包施工。中国华某公司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完建设工程任务后,彬州藏某房产公司未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尚欠工程款5800余万元。本部律师接受中国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一审和执行阶段,经过充分准备和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彬州藏某房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代理中国华某公司诉深圳中某联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中国华某公司与深圳中某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由中国华某公司负责施工。中国华某公司按照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履行完建设工程任务后,深圳中某联公司未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尚欠工程款2000余万元。本部律师接受中国华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深圳中某联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代理中国建筑装饰公司某某分公司诉深圳新某酒店股份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国建筑装饰公司某某分公司承包深圳新某酒店股份公司装修施工工程,承包方拖欠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000余万元。本部律师接受承包方中国建筑装饰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一审和二审诉讼,经过充分准备和多方努力,法院判决由发包方深圳新某酒店股份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及违约金。

        ◆代理深圳市金某(集团)股份公司与港某房产开发(深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方港某房产开发(深圳)公司未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尚欠工程款、应退费用和应赔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本部律师接受施工方深圳市金某(集团)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经过充分准备和多方努力,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代理第二承包人深圳市某运动场地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诉转包人吴某和承包人深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虽然转包人吴某没有施工资质,但经本部律师努力, 承包人深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督促转包人吴某在法院开庭前偿还了拖欠第二承包人深圳市某运动场地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的几十万元工程欠款。该案最后以撤诉方式结案,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代理中铁深圳公司诉深圳市建设投资公司关于益田立交桥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依据否定建行三算审定结论,认为其已超付工程款。在本部律师的艰苦努力下,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皆接受本部律师的意见,完全否定了发包方的抗辩理由,该案历经四年的诉讼,终于获得胜诉,并通过执行使委托人最终收回工程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中国华某企业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款纠纷一案,经过本部律师的努力和争取,双方和解,被告方向委托方支付工程款四千余万元及利息。

        ◆代理的中国华某企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以其与发包方尚未结算完毕,工程量未能确定为由,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部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对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仔细研究,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代理分包人朱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转包人万某和发包人深圳市某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纠纷一案。虽然朱某本身不具备施工资质,但经本部律师努力,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最后仍然裁决要求万某和深圳市某物流公司连带偿还拖欠朱某的几十万元工程欠款。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工程欠款全部付清,委托人朱某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法律顾问部

法律顾问业务是国晖所极为重视并长期开展的一项龙头业务,本部主要是针对企业综合法律事务日益增加的需求而设立,旨在通过参与顾问单位日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采用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为辅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顾问单位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部汇集了一批具有企业工作阅历、熟悉企业运作及经营管理实务的专业律师,有的兼具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及经济师职称,擅长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能熟练处理企业各种法律问题,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思路和成熟的服务模式,为顾问单位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担任了多家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排忧解难,获得了顾问单位的一致肯定。

■业务范围

本部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进行法律培训;

为企业起草、修改、审查各类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为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项目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提供专项法律事务;

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并审核有关法律文书;

为企业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公司上市、破产清算等提供专项法律事务;

为企业的专利、商标的申请、许可使用、转让及维权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企业劳动管理、商务合同、商账管理、公司治理、商业秘密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代办企业公证、工商登记、海关税务、房产备案、房产抵押等事务;

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代理企业民商事、刑事、行政纠纷的诉讼。

□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为政府部门提供行政法律咨询;

为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为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培训;

参与政府部门主持的行政听证及提供法律意见;

代理政府部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私人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财产、投资入股、合伙等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

■业绩与成功案例

目前,本部律师担任了600多家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外企业、香港企业、台资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集团、民营企28业、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等。

本部每年多次以“律师大讲堂”的形式,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法律培训。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对本部活动都给予了高度肯定,多次予以报导。

1998年起担任深圳市供电局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8年多的合作期间里,采用律师函、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收电费,代理案件60余起,为该公司追回电费2000余万元。

担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顾问律师,成功为其追回了几千万的不良资产。

任中信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法律顾问,为其信用卡催收业务做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尺度是否得当、处罚法律依据是否适当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担任国内上市公司深圳市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成功帮助其清理大量的不良资产,并为其处理100多宗劳资纠纷,实现了业务转型及资产重组的平衡过渡。

为深圳清华研究院转让其持有的贵州茅台国有法人股作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成功转让。

担任香港东美集团法律顾问,成功处理了一起因为下属公司外租厂房,实际经营者逃匿引发的82名工人群体罢工事件,为公司挽回200多万元损失。

 并购上市部

随着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并购、上市作为自身扩张、成长、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并购、改制、上市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绝非并购双方或企业自身能够独立完成,需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参与。律师在企业并购、改制、上市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部律师大多数兼具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及经济师职称。他们在资本运营市场领域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资本运营经验和技巧,熟悉企业并购,资产、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股票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业务领域的运作流程及模式,能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并购、改制上市等活动提富士施乐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访问我所30供专业、全程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企业并购法律服务

为并购咨询、律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

参与并购策划、并购方案设计;

为企业并购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参与并购谈判,草拟、修改、审查并购法律文书;

代办企业并购审批手续。

□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为公司上市提供有关法律政策信息、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参与股票、债券上市的方案设计;

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知识产权、重大商业等安排有关文件;

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为公司上市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律师承诺函;

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改制阶段法律服务

为新设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法律可行性论证;

协助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

起草、审查或协助签订债权债务重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协议;

审查因企业分立或者合并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变更;

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界定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初步方案。

□股份公司设立阶段法律服务

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协助草拟以下有关文件:有限责任31公司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新老股东之间的增资协议,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程序规则,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出具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包括出具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为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提供信息政策及法律咨询;

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服务

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提供法律咨询,制定相关方案,起草、审查、修改各项法律文件和出具法律意见;

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A股、B股、H股)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进行见证;

为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出售与购买等出具法律意见。

■业绩与成功案例

为深圳清华研究院转让其持有的贵州茅台国有法人股作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成功转让。

本部某律师被江南证券有限公司聘请为证券发行内部审核法律专家,参与了众多公司证券发行的审核工作。

本部律师为深圳市越众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起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并出席该公司的创立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收购方恒辉( 香港) 有限公司(ASIAN FORTUNE HONG KONGLIMITED )收购转让方美好贸易公司(MIHO TRADING COPMANY)独资拥有股权的惠州美好服装饰品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建议、收购方案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收购方以受让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形式完成收购,节省收32购目标公司资产可能导致的大量税费,获得当事人好评。

为收购方捷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收购三位大陆自然人股东拥有股权的深圳市万年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建议、收购方案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收购方以受让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形式完成收购,节省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可能导致的大量税费,获得当事人好评。

 

 金融法律部

国晖所建所伊始,即以金融业务为重点,设立金融法律部,组建了以金融为主要业务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团队。

本部聚集了一批既有扎实金融法律理论知识,又具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律师,他们熟悉金融法律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企业融资、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发行等业务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既能提供国内金融法律服务,又可以提供国际金融法律服务,尤其对于单个项目的融资安排有很强的运作能力,不仅熟悉境内金融产品发行的法律服务,而且在QFII牌照的申请及QFII的运营、以及其它跨境资产管理业务中具有服务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广泛的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金融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能胜任各种大型复杂金融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事务。在执业中,本部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在金融证券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声誉,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业务范围

□银行法律服务

担任银行法律顾问;

为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信托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对借款人资质和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

为银行、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起草、审查或修改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协议等文件。

□证券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债券发行、上市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证券公司重组、期货公司重组、股权转让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境内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上市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

□信托法律服务

担任信托公司法律顾问;

起草、修改基金信托、财产信托、代保管信托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业务

担任基金公司法律顾问;

出具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各类事务的法律意见书。

□保险业务

担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顾问;

协助投保人制定保险策略、选择保险险种、参与合同谈判、起草、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

□金融证券纠纷代理

代理涉及金融的各种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业绩与成功案例

本部律师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本部律师担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法律事务顾问;被聘担任中建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达担保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类纠纷提供仲裁、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本部律师曾经和正在为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及属下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深圳投资控股公司等服务,通过非诉或仲裁、诉讼的方式处理和追收不良货款、逾期按揭供楼款、信用卡欠款、机动车按揭逾供款、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等。

凭借多年来所积累的经验,本部在不良资产清收法律服务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服务效果,平均追收成功比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为银行挽回了巨额的损失。其中包括:代理广东发展银行的个案催(追)收、中信银行的个案催(追)收、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个案催(追)收、代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的不良债权(欠款)等。

在为担保公司审查担保文件中,严格把关,至今没有发生一宗错案。

200711月,本部为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人民币8亿元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公司顺利地实现了融资。

 婚姻家庭部

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居民婚姻中少了一些亲情、友情等稳定婚姻关系的因素。同时,深圳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婚姻比较多,无论是结婚或离婚,涉外婚姻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因此,律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国晖所的传统业务,也是国晖所重要的业务之一。本部的成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最低。

本部由多名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组成。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婚姻调解中,他们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精妙的调解技巧,挽救了大量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也使众多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在婚姻诉讼中,他们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多次应邀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

离婚纠纷;

婚姻财产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无效纠纷;

抚养、监护权、探视权纠纷;

扶养关系纠纷;

赡养关系纠纷;

父母子女身份确认纠纷;

收养关系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非诉讼业务

婚前、婚后财产见证;

诉前婚姻调解;

遗嘱见证和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见证;

离婚协议见证;

解除同居关系见证;

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协议见证;

子女抚养协议见证。

■业绩与成功案例

    ◆代理高某(女)与杨某(男)离婚一案中,通过巧妙的取证,获得了对高某十分有利的证据和财产线索,成功地维护了高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梁某几百万复杂遗产继承纠纷案,历经撤销继承权公证风波、分家析产调解,最终胜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代理谭某(女)诉程某(男)离婚一案,被告程某为了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向法庭提供了拖欠别人70多万元的借条,并将存款30多万元全部转走。本部律师通过有效举证,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熟练运用,代理观点全部被法院采信,判决程某的70多万元借款不能成立,转走的存款30多万元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非婚生子李某诉澳大利亚公民李某某索要抚养费一案。被告李某某与唐某同居期间,生下原告李某,一年后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小孩李某一直跟随其母亲唐某生活,被告李某某却一直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通过本部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被告自原告起诉时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李某“假结婚”一案。李某为深圳市户籍未婚男子,为帮助未婚先孕的同学王女士将要出生的小孩入户深圳,遂与王女士假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孩子顺利入户深圳,双方协议离婚,有关孩子抚养的条款表述为 “婚生女儿媛媛由女方抚养,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用”。该条款致使李某日后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孩子领取准生证明时障碍重重。本部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起诉,成功变更了李某与王女士离婚协议中有关孩子抚养的条款,帮助李某摆脱了“ 假结婚”的困扰。

代理被告曾某( ) 与原告陈某()离婚一案。原告陈某主张房屋为其婚前共同财产,女方曾某不愿意工作且无业,因此小孩抚养权归男方等诉讼请求。本部律师通过有效举证和质证,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熟练运用,代理观点全部被法院采信,当庭判决房屋归被告曾某所有,小孩归被告曾某抚养,有效保护了女方与小孩的合法权益。

代理原告王某()诉石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双方虽然都60多岁,结婚几十年且儿女均已成家立业,但被告石某仍然不忠于婚姻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本部律师的努力,代理观点全部被法院采信,当庭判决共有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上诉人王某()诉赵某()离婚上诉一案。一审判决小孩归女方赵某抚养,经本部律师努力并提供新的有利证据,代理观点全部被二审法院采信,改判小孩归男方王某抚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部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幸的,失去亲人的悲痛或受伤的痛苦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但是合理的赔偿至少能让受害人或其家属减轻部分生活压力以及精神上获得一丝的安慰。国晖所交通事故部是针对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本部由长期从事交通事故法律服务、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

长期以来本部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的索赔,他们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为受害人索回了巨额赔偿,积累了丰富的索赔经验,他们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摆脱了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诸多烦恼,节省不必要的支出,合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业务范围

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为当事人起草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代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的检验、鉴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39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据理力争,使得纠纷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承办了黎某诉李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运用独到的法律思维,为原告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承办了董某诉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代理五原告王某、廖某、卢某等诉深圳市志盛丰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五原告承担着物质与精神的巨大伤害,本部律师代理原告据理力争,最终为原告争取最大的损失赔偿。

代理秦某等五原告诉深圳市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虽然死者李某是农村居民户口,但经过本部律师的努力,最终使法院支持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款项,被告也及时履行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为秦某等五40原告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代理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某实业公司司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四车损坏、三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虽然事故车辆的拖车和挂车均向平安保险公司各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平安保险公司在保单备注条款中特别约定:“拖车和挂车应同时投保,否则不予理赔。拖车和挂车均投保的,理赔时两者不累加,以低者为准。”因此平安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50万元。经过本部律师以该备注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提示投保人注意、事故时拖车和挂车互相作用无法分清责任等理由抗辩,最后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1 0 0万元的限额理赔,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是国晖所传统优势业务,也是国晖所重点的法律服务项目之一,经过长期的法律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本部形成了一支通晓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团队,他们不仅能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提供全面的顾问服务,而且能胜任复杂的劳动人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的代理工作。

本部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有效避免或妥善解决劳动用工纠纷,真正为用人单位减轻用工成本,帮助用人单位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多年来,本部实行团队服务的运作模式,系统、专业、高效地为客户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服务,获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

□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专项法律顾问

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法律意见;

为用人单位建立、规范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入职管理、在职管理和离职管理);

设计、审核《员工手册》;

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知识专项培训;

为用人单位草拟、审核《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终止确认书》、《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销售人员薪酬(提成)协议》、《员工与公司知识产权协议》等法律文书;

□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

代理用人单位协调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参与劳动行政听证、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代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参与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为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受托处理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参与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中的劳动人事处理;

劳动者挪用、侵占、毁坏、盗窃、抢劫公司财物事件等的处理;

参与员工泄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罢工事件应急处理;

参与裁员、员工安置处理;

参与员工工伤、意外事故的处理;

知道工会、职代会组建。

■业绩及成功案例

多年来,本部律师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做了大量的工作,成功调处了大量劳资纠纷,化解了众多的劳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1.    编写《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实务参考》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本部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研讨,编写了《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实务参考》,成为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的参考手册。为了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本部律师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为企业及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培训,应邀及自行组织了上百次的劳动合同法讲座培训,指导数百家企业依法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用工。主要讲座内容有: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

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核心员工与劳动关系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控制

2.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

2008430,国晖所被深圳市总工会选聘为社会化维权律师事务所,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代理了大量维权案件。

3.编写《劳动合同法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一书

20091月,国晖所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发行,成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工具书,获得了读者广泛好评。

4.担任数百家企业劳动法律专项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本部律师总结多年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专业经验,独创《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管控系统》,为客户量身定制完整、规范的劳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该系统在流程上由入职管理、在职管理、离职管理三部分组成,为企业建立起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防火墙,该系统在控制用工成本、规范用工管理、降低争议发生方面已取得良好效果。例如:

为深圳市某公司妥善处理10多名员工罢工事件提供解决方案,其中8名员工以签离职协议方式离职。

为深圳市某公司下属部门撤销提供员工离职解决方案(涉近20名员工),双方对补偿方案皆表示满意。

为深圳市龙岗区某厂与29名员工之间在职劳动争议提供解决方案,全面化解潜伏的劳动争议。

为深圳市某厂妥善处理40余名员工罢工事件提供应对方案,后只有1名员工投诉并申请仲裁但被裁决败诉。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为深圳市多家公司、企业提供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解决方案。

5.本部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

2006年—2008年,本部代理了1100多宗劳动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近亿元。(1)本部承办了许多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有:

深圳某机械(深圳)有限公司19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争议案;

某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110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案;

深圳市龙岗区某家用制品厂61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案;

深圳某时装厂(深圳)有限公司56名员工欠薪讨薪案;

代理某玩具厂与李某等47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

代理关某等16人与深圳赛某集团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深圳市盐田区某印刷厂13名员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

深圳某集团10名员工未办理人事档案案等。

2)本部承办了大量有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有:

代理女职工与市政环卫处理厂人事争议仲裁案。两名女职工多年来未获得工作安排,两名女职工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部律师代理两位挂编女职工向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使两名挂编女工6年来未获工作安排的纠纷终获解决。

代理某航空公司几名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案。本部律师作为几名飞机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仲裁和诉讼活动,据理力争,减轻了飞行员的赔偿责任。

代理售楼人员与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部律师代理劳动者杨某,以名为委托代理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性质作为切入点,成功维护了售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代理员工未至年终辞职,要求年终奖金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皆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员工关于辞职前工作时间年终奖的主张,此案被《晶报》报道。

代理员工与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医疗期”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深圳特区报整版报道。

代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深圳某厂的员工潘先生在上班时突觉不舒服到附近门诊就诊,后转至龙岗医院急救,因病情严重48小内时在医院死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及一审法院均认定潘先生不属于工伤。本部律师经过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潘先生不属于工伤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使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重新做出潘先生之死视同工亡的认定。

代理苏某等82人诉深圳市华某制衣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本部律师代理苏某等82人追讨欠薪。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追回了所有的欠薪,并平息了工人的罢工、游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代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圳市某厂收到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本部律师协助其进行申辩、陈述,后被处罚款由4 . 9万元减至1万元,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亦获得批准。

本部律师代理温某诉深圳市某厂拖欠付加班工资一案,成功追讨到从19968月入职至200612月的加班工资。

代理的刘某等9人与布吉某电子厂的离职补偿案件。代理员工与厂方协商,员工获得从20058-20061月期间和解补偿17万多元,刘某等9人对结果十分满意。

代理某玩具厂与李某等47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代理厂方与员工协商,使得纠纷圆满解决,为厂方(20066月—20074月)减少赔偿金35万元,厂方对结果十分满意。

代理某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曹某等22人劳动争议一案。该案的诉讼请求额为92万元,本部律师代理公司方与22名劳动者谈判,最后成功地以11万元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市中佳某有限公司与被解聘孕妇黎某劳动争议二审诉讼一案。该案经仲裁和罗湖法院一审,均要求公司支付孕妇黎某被解聘日至哺乳期满止的工资近4万元,本部律师代理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无需向孕妇黎某支付被解聘日至哺乳期满止的工资近4万元,维护了委托人深圳市中佳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部

行政法律部是国晖所重要的专业部门之一。本部是为了适应日益增多的行政纠纷案件,为了满足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及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而设立。

本部由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资深律师组成。他们大多是毕业于法律院校行政法专业、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有的曾在政府部门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有的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处理行政纠纷实务的工作经验。同时,他们在业务上刻苦钻研、不断进取,已成长为一支具有雄厚实力的专业行政法律服务团队。

多年来,本部代理了大量行政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赏。他们不畏权势、不惧压力、百折不挠的办案作风使很多案件获得了公正的处理,使得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得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推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

     

■业务范围

□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行政法律服务

解答行政法律咨询;

代理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47申请、异议、申请行政听证等;

代理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

解答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法律咨询;

协助顾问单位起草、修改、审核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设立文件及实施文件、各种行政行为工作细则、行政行为工作指引、行政执法程序及操作指南等等;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对顾问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

参与顾问单位主持的行政听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代理顾问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提供咨询性意见。

■业绩与成功案例

本部律师担任了深圳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7支队、南山区审计局、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蛇口招商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政府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为其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帮助与支持。在本部的参与和指导下,有的顾问单位全年所作出的几十起行政处罚,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诉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一案。出租人某公司在未告知承租人方某、林某的情况下,将其出租的房屋卖给第三人郑某,并为郑某办理了房产证,本部律师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以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损害方某、林某优先购买权被法院宣布无效。承租人方某、林某要求国土局撤销郑某名下房产证,国土部门认为发证在先,确认无效在后,不同意撤销郑某的房产证。本部律师又代理方某、林某以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原发证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为由提起两个行政诉讼,最终均获得深圳中院终审判决予以48支持。

某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1996年国土局将涉案土地11500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为物业公司颁发房产证,2005年起,某公司申请国土局撤销错误颁发给物业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并由此引发第一轮的行政纠纷。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国土局颁证行为错误,撤销错误的房产证并要求国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国土局只是作出撤销最后两个房产证的决定,但又恢复至最初两个房产证的初始登记状态。本部律师代理某公司提起第二轮行政诉讼,深圳福田法院认定国土局的恢复房产证行为错误,判决撤销了国土局恢复的行为。200812月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田法院的判决。此案历经四年的艰难诉讼,最终将国土局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代理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员余某在现场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余某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为承包方员工。承包方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社保局根据余某的申请再次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发49包方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发包方不服复议决定委托本部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部律师认为该工程的施工主体是承包方,余某所持有的发包方的入场证仅是发包方配合承包方便于工程的施工管理而发放,不能证明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同时,余某的工资由承包方负责支付,因此余某应是承包方员工。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重新为余某作出工伤认定。

代理利害关系人易某不服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20081120,金某苑物业管理公司工人在修剪小区内树木时,遭到住户蔡某、刘某夫妇的阻止。易某作为该物业管理处经理,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与蔡、刘发生争执,蔡、刘二人将易某打伤(轻微伤)。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蔡某、刘某殴打他人为由分别其对作出行政拘留2日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本部律师的多方取证和认真分析,发现对蔡、刘的处罚明显过轻,依法据理向深圳市公安局与某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对蔡某的原处罚决定。某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易某对决定表示满意。

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诉深圳市交通局违法扣押机动车及罚款系列案。深圳海某某公司与东莞海某酒店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海某某公司提供车辆给东莞海某酒店使用。某日,深圳海某某公司的驾驶员卢某和徐某在东莞海某酒店的安排下驾驶小汽车送该酒店客人去宝安国际机场,在机场被深圳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拦截并扣押车辆。深圳市交通局以深圳海某某公司违反《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为由,对深圳50海某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本部律师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经过本部律师的努力,该案一审获得胜诉,最终以深圳市交通局退还全部罚款的和解形式结案。

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案。李某于1 9 9 1年至1 9 9 3年任梅县广某电路板厂总经理。199637,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侵占原任职公司梅县广某电路板厂货款为由,将李某被带到该院招待所执行监视居住,直至同年79转变为取保候审并释放。1997123,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不构成侵占罪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该决定同时认定李某有侵占的事实。同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对李某的取保候审措施。19963月-7月,李某还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一批款物,部分款物已退还;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招待所收取房租费和伙食费。在本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08121,李某申诉了12年的冤狱赔偿终于有了结果,最终获得赔偿92万余元。200812456日《南方都市报》,2 0 0 81 21 0日《中国青年报》及部分美国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导。

 

 刑事法律部

刑者,辨善恶,分是非。

刑事诉讼业务是国晖所重点的业务和强项业务,也是国晖所的品牌业务之一。

在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要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缜密的办案思路,娴熟的辩护技巧和出色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活动。同时,律师也要有不畏艰难、不惧压力的坚韧品格,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聚集了一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实务能力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并聘请了曾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刑法专家担任顾问,强强联手共同组成了一支通晓刑事52法律、拥有精湛刑辩技能、作风过硬的刑事律师团队。

发挥整体实力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是国晖所的特色和优势。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本部律师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由本部的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后,制定最为科学和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则由刑法专家论证后实施,确保当事人能获得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能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他们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顽强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业务范围

□为企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

为涉嫌犯罪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辩护;

为被害企业提出控告和代理索赔;

为被害企业提起刑事自诉。

□为自然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

为被害人提出控告和代理索赔;

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业绩与成功案例

2006-2008年,本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900多宗,成功的案例有: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 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 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比较重。本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 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 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本部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 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 应当按照普通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 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雷某涉嫌抢劫案。雷某为了报复刘某(女),纠集四人将回家路上的刘某挟持上车,在车上夺走刘某的手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抢劫罪刑期为三年53以上)提起公诉,本部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发现雷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遂为雷某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法庭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抢劫罪不成立,以非法搜查罪为由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即曾轰动深圳一时的“ 龙城血案”,本部律师接受明某的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明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明某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由深圳中院审理的涉案毒品量(涉案冰毒600公斤)全国第一、亚洲第一、世界第六的冰毒走私案,本部律师为被告人陈某辩护,法院采纳本部律师提出的陈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死刑缓期执行,是本案8名被告人中唯一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

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广西自治区罗城县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部律师接受潘某的委托后,经过前期的大量调查取证,证实潘某有精神病史,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潘某可能是在精神病发作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潘某确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杀人行为,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

马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马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部律师接受马某的委托后提起上诉,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二审庭审中本部律师提出马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马某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陈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金额近千万元人民币,本部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提出陈某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周某涉嫌票据诈骗案。周某涉嫌票据诈骗一案,本部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向检察机关54提出周某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检察机关接受本部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萧某、陈某非法经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萧某( 台湾人)、陈某(香港人)与深圳某公司、陈某某(深圳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出庭辩护,一审认定萧某、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萧某无期、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提起上诉,经过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萧某、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萧某、陈某有期徒刑6年及4年零10个月。

艾某、陶某涉嫌抢劫案。被告人艾某、陶某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认为艾某、陶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本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实地勘察,认为该案的作案地点为酒店而非普通民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以一般抢劫(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10年)来定罪量刑,并且被告艾某、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艾某、陶某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判处艾某、陶某有期徒刑4年。

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由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部律师接受史某的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史某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本部律师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经过律师的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 出和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本部律师再次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的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唐某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本部律师为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辩护中,着重阐明其没有前科、认罪态度55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并在案后及时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赔偿安抚,在客观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化解了家属的仇恨,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酌情对唐某作出从轻处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韩某涉嫌贪污罪案。韩某涉嫌贪污约700万元国有资产罪案,本部律师接受韩某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分析案情,提出韩某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是挪用公款无法归还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挪用公款罪。

 国际法律部及法律翻译部

本部的律师由具有外语专业和法律专业双学位的律师组成,多数具有在海外留学的背景和在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他们精通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等涉外法律,熟悉中国涉外法律事务,在国际投融资及国际贸易等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能使用英语、日语等外语作为工作语言与客户直接交流。

本部律师在国内外投资、融资、商务、贸易运作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熟练处理企业投资、外商企业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的收购、兼并、重组、贸易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律事务。同时,本部律师发挥外语特长,可以为客户制作、处理英语、日语等语种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文件书面翻译以及谈判的口译服务。

本部律师团队,能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向为客户提供不同领域及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本部律师已为多家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企业的收购并购和资产重组、技术转让、商贸、国际金融、股票上市和发行以及倾销与反倾销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 国际投(融)资法律服务

担任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供法律咨询、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参与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并购企业的谈判;

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起草、修订合作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等;

代理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等;

为外方或外资企业的债务重组、解散、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外资企业在华的并购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外资企业在贸易,不动产的购买、租赁、抵押、融资,税务,海关,雇工,招标投标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国际贸易法律服务

参与贸易谈判,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客户分析各种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法律意见;

BOT特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海商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代理外国企业、自然人的商标、专利及版权在中国的申请;

参与技术许可、转让及合作的谈判、文件起草。

□涉外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代理各种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代理各种涉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纠;

为外籍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涉嫌的刑事犯罪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国际投资、贸易法律翻译服务

专业法律文件的书面翻译;

参与客户对外谈判的口译。

■业绩与成功案例

本部律师先后担任了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富士施乐、飞利浦、三星、惠普、韩国联合新闻等知名企业均为本部的顾问单位。

代理新加坡华人孙先生、日本商人孙先生投资6000万美元设立外资企业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制作公司设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两位投资人成功竞买深南中路标志性地产项目。

2002年起,为香港某公司在深圳、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代表处提供设立、咨询等法律服务。该公司于2005年在国内设立销售公司、本部律师参与设立策划、报批、注册,并将所有代表处转办为销售公司的分公司,使该公司成功转型,经济效益成倍增长。

为某某株式会社(韩国)收购某某上市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出具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拟定收购意向书、收购合同,拟定《履约备忘录》,签订新的合营协议,修订章程。

代理的中港(新加坡)投资有限公58司与广州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仲裁一案,涉案标的3000多万美元,在本部律师的努力下,纠纷获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圆满解决。

代理深圳某公司抗辩香港某公司申请确认与深圳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国际仲裁案,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仲裁庭采纳,驳回了香港某公司的申请,维护了深圳某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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