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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近30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南方航空、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江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茂名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鹰潭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景德镇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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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主张婚前房屋未获支持,男方被判人财两空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09:54:00 查看次数:
       
 
 

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曾某某因感情破裂,男方陈某某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曾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婚前房屋,因此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主张双方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争夺小孩抚养权。女方曾某某不服,经他人推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克服原告证据充分而被告证据不足的困难,指导和帮助委托人收集完善证据,充分准备了开庭的应对措施。由于何带勇律师准备充分、措施得力,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审判夫妻共有房产归委托人所有,小孩抚养权归委托人,委托人大胜。

本案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313-313-478”档案内。

 

 

 

附:该案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词

 

“(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7号”案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曾某某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认真调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收集了有关证据,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仔细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由于陈某某的冷漠、嫌弃、打骂和不尊重,使曾某某对他已彻底绝望,两人的感情也彻底破裂,在陈某某起诉离婚后,曾某某现在也只好同意结束这痛苦和不幸的婚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判决婚生儿子由曾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理由是:

    1、曾某某与儿子存在天生的血肉联系,儿子从小都是曾某某抚养长到6岁大的。儿子也因为陈某某经常欺骗他,而认为陈某某不关心、不照顾他,认为陈某某是个坏人,并对陈某某有防备隔阂之心,因此从小孩的心理发育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心理健康。

    2、按照我国法律和实际情况,一般10岁以下的小孩都是判决由母亲抚养,因为母亲对小孩更有爱心,照顾小孩生活也更细心。而陈某某因为经常外出玩乐、购买地下非法六合彩等赌博、夜不归宿,很难照顾小孩的生活。在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强行将小孩转移走了没几天后,就因为照顾不好小孩,导致小孩感冒发烧,才又匆忙打电话要曾某某将小孩带回家。而在曾某某细心照料下,小孩的感冒几天就完全好了。因此,从生活起居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身体健康成长。

    3、陈某某对儿子并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当年就一直胁迫曾某某打掉小孩,当曾某某生下小孩后,陈某某也没有怎么照顾小孩。现在离婚要求争小孩抚养权,完全是因为受广东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并不是真心爱小孩。而儿子在曾某某心目中,则是曾某某生活的全部,没有儿子,曾某某将感觉生活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从感情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4、陈某某患有传染性的肝炎,小孩与陈某某生活有被传染的危险。因此,从儿子防范被传染肝炎的角度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5、陈某某从来没有怎么教育小孩,也没有能力教育小孩。因为他文化水平较低,连26个英文字母和拼音都念不全。加上陈某某性格上的许多缺陷,难以教育小孩培养健康的人格。而曾某某则是高中毕业,加上信仰佛教、为人正直善良,平时小孩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功课都是由曾某某辅导,并教导小孩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因此,从儿子教育的角度出发,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6、按照深圳市的生活支出水平,陈某某应该每月支付1000元小孩抚养费,才能够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和良好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判决位于福田区香蜜湖*****房的夫妻共有房地产壹套归曾某某所有,理由是:

    1、香蜜湖*****房的房款是经原告与被告夫妻两人的努力,在结婚近三年后即20021月才交清,并于2002118办好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是曾某某和陈某某各50%的产权。因此,该房地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

(1)                该房产的房款是曾某某们婚后经两人的共同努力才交清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该房产是双方结婚近三年后即2002118日才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曾某某国法律,该房地产在婚后才真正转移所有权,完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                该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是曾某某和陈某某各50%的产权。因此,从登记角度来看,该房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有些年青人在婚前只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如果登记了两人产权的,法院也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产权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法律上,登记产权人具有无可争议的财产共有权。

综上,该房地产不仅是夫妻共同出资,还是在婚后转让和取得所有权的,而且登记了双方各50%的产权,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

2、陈某某为了达到独霸香蜜湖*****房的非法目的,伪造了交款单、借条等大量伪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按照该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判决陈某某不得分割该房产。

3、由于陈某某现在有固定工作,而曾某某没有固定工作,虽然曾某某也努力去打些零工赚钱,但仍然生活困难,无法保证没有工作时的生活来源,在曾某某暂时没有工作时,曾某某只能够以出租房屋的收入来维持本人和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该房屋也只能全部判决归曾某某所有。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该房屋也只能全部判决归曾某某所有。

在此,本代理人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带勇律师

      200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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