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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姓 名:何带勇
   性 别:男
   籍 贯:江西省新余市
   学 历: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
   语 言:普通话、英语
   专业特长:民商经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手 机:13688809977 13138872266
办公电话:(0755)83033158
传 真:(0755)83033022转3158
电子邮箱:hdy-1#163.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三楼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中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经历和成就

  何带勇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有16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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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员工超过一年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获支持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2 19:12:19 查看次数:
       
 

劳动者陈某于2005829入职龙岗某酒家工作,任洗碗工一职,双方于2008112008430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851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512010430200988日晚,陈某因与其他员工发生纠纷被酒家经理口头通知解雇。陈某不服,于2009813日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龙岗某酒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近7万元。

收到仲裁应诉材料后,龙岗某酒家经此前曾被何带勇律师成功维权的客户推荐,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向委托人调查了解,并收集相关证据,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一、龙岗某酒家经理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无权作出解雇决定。龙岗某酒家法定代表人一直未正式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陈某自己不愿意回到龙岗某酒家上班,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责任在陈某,龙岗某酒家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理应裁决驳回,理由是: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2月至2008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即2009430前提起仲裁,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请人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

2、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实际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抗辩,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要求用人单位龙岗某酒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虽然陈某不服仲裁裁决书相继提出民事诉讼和上诉,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有力抗辩,极大地维护了龙岗某酒家的合法权益。为此,龙岗某酒家特聘请何带勇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完善劳动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以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757-2667-4075”号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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