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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姓 名:何带勇
   性 别:男
   籍 贯:江西省新余市
   学 历: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
   语 言:普通话、英语
   专业特长:民商经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手 机:13688809977 13138872266
办公电话:(0755)83033158
传 真:(0755)83033022转3158
电子邮箱:hdy-1#163.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三楼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中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经历和成就

  何带勇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有16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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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购房对价没支付,原告胜诉无望自行撤诉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2 19:14:18 查看次数:
       
 

被告邓某因与原告刘某曾签订股东会决议和房屋转让合约,约定原告刘某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将自己房屋转让给原告刘某。但是,后来原告刘某没有将公司股份实际转让给被告,被告也没有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刘某。

后来,原告刘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被告不服但没有参加开庭审理程序,导致一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在一审开庭审理后被告经他人推荐,才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由于接受委托时,该案在一审法院已经开过庭。何带勇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希望能再开庭,以利陈述我方观点。但法官不同意再开庭。在此情况下,何带勇律师代被告起草了民事答辩状,陈述了答辩观点。其中观点之一即“公司小股东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没有通知被告”被福田区法院采纳,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福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刘某又联合公司小股东庄某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邓某,继续要求被告将自己房屋转让给原告刘某,被告也继续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抗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何带勇提出《股东会决议》是一个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可以履行的可能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允许原告刘某及庄某抽逃公司的注册资金,所以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刘某及庄某从来没有将自己拥有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被告邓某,因此被告邓某从来没有取得无效《股东会决议》所应承担的20万债务的“对价”,被告邓某也不可能欠原告任何债务。

由于何带勇律师的有力抗辩,均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并做原告撤诉的调解工作,使原告感觉胜诉无望,于2007426日向福田法院申请撤诉。

但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促使原告自行撤诉,被告邓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75-275-411”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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