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飞扬律师网   http://www.flylaw.cn/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今天是   中国飞扬律师网热忱欢迎您来电咨询!

 
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合同签了反悔 法院判赔15万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09:54:00 查看次数:
       
 
一女士签了加盟合同后毁约,法院二审认定其违约应担责

    本报记者 包 力 于 瀛 通讯员 余乐斯

    合同签了又反悔, 法院二审判被告姜雨薇向原告庞家志支付15万元违约金。由于一直没拿到违约金,昨天,庞家志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庞家志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认可项目签下合同

    未付费用事后毁约  

    2006年10月,深圳举办高交会期间,在参展单位珠海金彩霸科技有限公司的展位前,一位名叫姜雨薇的女士停了下来。工作人员介绍,“金彩霸”金属成像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姜雨薇动了心:“我可以成为深圳福田区的独家二级加盟商吗?”

    “当然可以!”珠海金彩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总代理庞家志满口应承。

    在姜雨薇的申请下,庞家志和姜雨薇签订了《金彩霸科影商业制作系统(特许加盟)合同书》,加盟合同约定:庞家志许可姜雨薇成为金彩霸深圳福田区二级加盟商,合同期限为2006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14日。

    合同一签,姜雨薇就后悔了,她觉得这个项目很难赚钱。按合同约定,在签约当日应一次性向庞家志交纳15万元加盟入门费,但姜雨薇没有交。

    签约后许多天都没有收到姜雨薇交来的15万元加盟入门费,庞家志意识到,对方可能要毁约。考虑到合同约定姜雨薇是福田区的独家二级加盟商,在合同没有解除前,连庞家志自己都没有权利在福田区开展该项业务。于是,一次次打电话向姜雨薇催讨加盟入门费,但姜雨薇总是拖。庞家志看情形不对,干脆要求姜雨薇协商解除合同,以便庞家志许可其他人或者干脆由自己在福田区开展业务。但姜雨薇既不交加盟入门费,也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电话打多了,姜雨薇烦了,看见庞家志的来电就干脆不接。

    看协商解决不了,2007年1月8日,庞家志一纸诉状将姜雨薇告上福田区法院,诉状称:合同签订后,被告姜雨薇拒绝按照加盟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也没有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在60日内办理完落实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人员培训等工作,更没有按照加盟合同约定,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金彩霸产品。

    庞家志认为,由于姜雨薇单方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一是没有拿到加盟入门费15万元;二是姜雨薇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他购买产品,导致巨额的可预期产品利润损失;三是由于姜雨薇签的是独家代理商,他就无法在高交会期间以及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许可第三方成为金彩霸产品在福田区的代理商,这样,就造成了大量商业机会的丧失。

    鉴于上述原因,庞家志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姜雨薇关于金彩霸的代理权;姜雨薇向他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全由姜雨薇承担。

    2007年2月12日,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庞家志的代理人说完起诉理由后,姜雨薇的代理人进行了反驳:“庞家志从来没有向姜雨薇出示过他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只是通知姜雨薇废止合同。姜雨薇也从来没有见到庞家志对‘金彩霸’自有权利的证据,也没有见到他有使用权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庞家志以他不享有权利的技术和姜雨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肯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驳回庞家志的诉讼请求。”

    未形成有效证据链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福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庞家志和姜雨薇是自愿签订的加盟合同,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就该合同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应该履行相应义务。

    但在合同中,作为原告的庞家志应该就合同所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都应该向法庭举证证明。然而,庞家志只是在庭审时当庭提供了《金彩霸科影特许加盟商授权证明书》、《金彩霸科影商业制作系统市区县特许经营合同》,用来证明他是经过珠海金彩霸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庞家志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珠海金彩霸科技有限公司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上述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是合法取得的。庞家志提供的证据对自己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作为被告的姜雨薇在庞家志未能证明的情况下,认为他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法院也予以采信。因此,姜雨薇在这种情形下中止履行合同,没有向庞家志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007年3月25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驳回庞家志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庞家志负担。

    原告上诉索违约金

    被告抗辩逐条反驳

    庞家志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9日,庞家志提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里,庞家志陈述了三点理由:第一,姜雨薇在高交会期间已经审查过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原件,并取得了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姜雨薇在被起诉前也从来没再次要求庞家志提供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二,如果认为原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应该由姜雨薇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由于姜雨薇单方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庞家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驳回庞家志的其余诉讼请求”,改判为姜雨薇向庞家志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姜雨薇承担。

    面对庞家志的三点上诉理由,姜雨薇进行了逐条反驳:第一,庞家志的第一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她从来没有见过庞家志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第二,庞家志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在合同书中,庞家志既然承诺将他“自有知识产权及技术”许可姜雨薇使用,就应该承担证明他拥有“自有知识产权及技术”权利的责任。第三,庞家志说姜雨薇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无事实依据。姜雨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庞家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补交相关证据

    二审判决被告败诉

    在二审期间,庞家志向法庭补交了相关证据:珠海金彩霸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用专利证书、金彩霸金属底板版权证书原件、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证明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姜雨薇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庞家志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合同一经签字并生效后,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合同经过姜雨薇签字生效后,一审法院以庞家志没能举证证明他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为由,免除姜雨薇的违约责任不当,于法不符,二审予以纠正。况且,上诉人庞家志在二审期间已经补充证据,能够证明他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关于违约金数额,除了合同履行后,庞家志可以获得的加盟入门费15万元收益没有获得外,庞家志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他还有其他实际损失。因为此案合同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也不足以给庞家志造成其他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可适当减少。

  特区 2007年8月2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庞家志的其余诉讼请求”的判决;姜雨薇向庞家志支付违约金15万元;驳回庞家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违约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带勇认为: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就应考虑到合同条款中的所有事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签订的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并生效后,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事由,合同双方均应该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合同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合同经过姜雨薇签字生效后,姜雨薇一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又不和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给庞家志造成了相应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姜雨薇应该向庞家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决姜雨薇向庞家志支付违约金15万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信息来源:深圳商报

引文网址:http://szsb.sznews.com/html/2008-04/04/content_119875.htm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2009 中国飞扬律师网 http://www.flylaw.cn/

联系电话:0755-83025562  手机:13688809977  邮箱: hedaiyong@hushang.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CBD港中旅大厦21-25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邮编:518048 粤ICP备05099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