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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近30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南方航空、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江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茂名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鹰潭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景德镇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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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存款被冒领,储蓄所是否赔偿?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09:55:23 查看次数:
       
 

  「案情」

  某甲年初在某储蓄所存入50000元人民币(定活两便)。当时甲要求设立代号为“1997”的密码储蓄所在给甲的存单上也有“密码取款”的字样。前不久,存单不慎遗失,便到储蓄所查询,工作人员告诉甲存款已被人取走。甲间储蓄所工作人员冒领50000无存款的入是怎么知道密码的,该工作人员说,定活两便的存款不需凭密码取款。甲与储蓄所负责人交涉,该所负责入认为,设立密码只是内部操作上的方便,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和效力,故储蓄所不负存款被人冒领的责任。

  「评析」

  我们认为该储蓄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一种附带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带条件时生效。所以,甲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合法和有效的,储蓄所在给甲开具的存款单上注有“密码取款”字样,说明储蓄所对甲所要求的设立密码的请求是同意的,这样就表明甲与储蓄所就存储时必须使用和审查密码形成约定,对储蓄所来说,在储存和取款时审查密码,已成为义务,储蓄所对他人冒领存款时未尽审查密码的义务,因而是一种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甲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要求该储蓄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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