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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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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公司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4 13:46:54 查看次数: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文号: (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7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胜斌,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7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胜斌,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重庆海丰豪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海丰豪航物流公司)、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豪航运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华盖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红,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胜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9日,John J .LaphamIII以Getty 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名义出具了一份确认授权书,其内容是:本人特此确认Getty 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 Images,Inc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此确认本人由Getty 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前述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的品牌中包括Photodisc。2009年3月13日,www.gettyimages.com网站展示有一张图片,注明编号:bu003369,品牌Photodisc。网页上载明: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Getty 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Getty Images公司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依据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举示了一本宣传册(共四页),其封面印有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的企业名称,其内容包括公司概况、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下属企业等,均是对二公司的正面宣传。宣传册使用了多张图片,其中一张与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编号为发布了包含图片编号为bu003369的图片相同。二被告否认其印制或使用过前述宣传册,并指出,该宣传册的部分内容与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如营业执照记载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实际地址是上海市九龙路473号208室,而涉案宣传册记载的是上海市九龙路473号207室。庭审中,华盖公司不能说明其取得前述宣传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取得方式。另查明,2008年6月至8月间,华盖公司和其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先后四次致函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就涉案图片的版权问题进行交涉,但海丰豪航物流公司未予理会。还查明,2009年2月11日,华盖公司曾与杭州相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单张图片的使用费(含税)为7500元,杭州相互广告有限公司已支付该款项。
  华盖公司诉称:二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 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Getty Images,Inc的著作权,而华盖公司为Getty 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制品;2、在重庆电视台卫视频道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4、支付华盖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成本费用11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答辩称:1、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其已获得Getty Images,Inc的授权; 2、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宣传册系二被告所印制或使用;3、华盖公司要求二被告在重庆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华盖公司能否证明Getty 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华盖公司能否证明其已经获得Getty Images,Inc的相关授权;3、涉案宣传册是否是二被告所印制或使用;4、责任承担。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对前述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一、华盖公司能否证明Getty 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用以证明Getty 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包括2008年6月9日的确认授权书和2009年3月13日的www.gettyimages.com网页,二者均明确宣称Getty Images,Inc享有网页上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其中网页上展示有涉案图片。豪航公司认为,www.gettyimages.com网页在2009年3月13日才展示有涉案图片,而涉案宣传册的印制时间肯定在此之前,故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1、华盖公司曾在2008年6月30日致函海丰豪航物流公司交涉涉案图片的版权问题,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宣传册的印制时间和涉案图片作品的形成时间至少早于2008年6月30日;2、尽管2008年6月9日的确认授权书明确宣称Getty Images,Inc对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所有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授权书本身并未展示有关图片的具体内容,故无法确认当时(2008年6月9日)前述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包括涉案作品;3、华盖公司举示的www.gettyimages.com网页只能证明2009年3月13日该网站上有涉案图片且Getty Images,Inc在网站上宣称其享有著作权,但同样不能证明该网站在此之前就已展示有涉案图片;4、基于本案证据及前述分析,与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关的情况是,有人印制并使用印有涉案图片的宣传册在前(2008年6月30日以前),Getty Images,Inc宣称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后(2009年3月13日),在华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如涉案图片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以证明Getty Images,Inc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和时间的情况下,无法确信Getty Images,Inc就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二、关于其他争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前所述,华盖公司未能证明Getty 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此,华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事实主张以及依据该事实主张要求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此,本案的其他争议如华盖公司能否证明其已经获得Getty Images,Inc的相关授权、涉案宣传册是否是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所印制或使用等问题,已无分析评判之必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华盖公司负担。
  华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承担。其理由是:一、上诉人已对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利人这一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Getty Images,Inc不是著作权人,也未能证明其涉案图片有合法授权与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为作者的Getty Images,Inc自涉案图片完成之时即拥有著作权,而涉案图片的完成时间肯定早于涉案宣传册的印制时间。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也证明,Getty Images,Inc对该涉案图片作品拥有著作权至少始于1999年,延续至2009年。虽然2008年6月9日的确认授权书未展示有关图片的具体内容,不能确定该日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包括涉案图片,但是展示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无论涉案图片作品是否发表或展示,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或展示,均不影响Getty Images,Inc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保全证据的时间就是上诉人能够提供的Getty Images,Inc在网站展示图片和宣称著作权的最早时间的认定错误。上诉人无法定义务证明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时间,一审法院以此作为确认著作权人的必要前提,并将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必要要件,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2008年7月7日作出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认定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依据Getty Images,Inc的授权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案与本案的主要证据内容相同,合议庭组成人员也相同,认定的事实却完全相反。
  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答辩称:一、要证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提供摄影作品的底片、胶片、原始的数码文件、原图光盘或许可使用协议等证据,而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明权利的证据只是两份公证书。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自称为Getty 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自然人John J .LaphamIII的真实身份,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此人获得Getty Images,Inc授权,亦没有任何文件证明Getty Images,Inc的印章的真实性。即使John J .Lapham III的身份属实,其自称本公司拥有著作权自证行为,也没有证明力。附件A中罗列了一系列图片名称,但是未明确显示图片,无法确认图片内容与名称的对应关系。而John J .Lapham III声称Getty Images,Inc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却未提供该协议,无法确认Getty Images,Inc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因此,该公证书无法证明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华盖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09)大中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只证明了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该网站是否有权使用涉案图片都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况且公证书缺少ICP许可或备案材料及类似的相关材料,该网站的真实权利人也无法确认。按华盖公司所述,Getty Images,Inc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则完全有必要对其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亦有能力提交涉案图片首次发表的证据或许可使用协议,但是华盖公司均未提交。因此,华盖公司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也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二、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宣传册,没有证据佐证是二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委托他人印制、使用,二被上诉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上诉人提交的宣传册与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自己的宣传册不同,上诉人提交的宣传册中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与工商登记资料不符,上诉人也没有证明宣传册的来源。在侵权行为人、侵权时间、侵权地点等基本事实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二被上诉人证明涉案图片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进而要求推定二被上诉人侵权,于法无据。三、公证书所涉网页的图片是涉案摄影作品在网络载体上的表现形式,在网页上声明对网页中使用的摄影作品有著作权,并非对摄影作品署名,至多只是对网页作品署名。上诉人主张推定Getty 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作者的理由不成立。四、上诉人提出(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主要证据相同而判决结果不同,我国不实行判例法,而是个案审查,既然证据不完全相同,判决结果不同完全可能。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下列事实:
  1、(2009)大中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公证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的网页左上角均有“gettyimages ○R”字样的标志,华盖公司主张这是Getty Images,Inc的署名。
  2、涉案被控侵权宣传册上“下属企业”部分载明: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在深圳、上海、泸州分别有三个分公司,并载明了三个分公司的联系方式。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即否认有深圳与泸州两个分公司,华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个分公司真实存在。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华盖公司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证据是两份公证书,虽然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对公证书提出一些质疑,但是并未提供反驳证据,应当确认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2008年6月9日的确认授权书未展示有关图片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图片内容与附件A中Getty Images,Inc宣称享有著作权的品牌名称的对应关系,即不能确定该日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包括涉案作品。而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9)大中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可以证明2009年3月13日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展示有涉案作品,且Getty Images,Inc在涉案作品上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Getty Images,Inc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该第320号公证书上没有记载涉案作品的上传时间,无法确认该作品于该公证时间(2009年3月13日)之前已经公开。虽然公证书记载该网站上包含Getty Images,Inc从1999年到2009年享有著作权的版权声明,但是该版权声明属于该网站的整体性、概括性声明,华盖公司也承认网站中海量图片均为陆续上传、不断更新,因此该版权声明并未明确指向具体图片,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对该涉案图片作品拥有著作权至少始于1999年。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的涉案作品在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公之于众,不能证明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接触到该作品。“接触加实质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被控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有合理的机会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应由著作权人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过,本案被控侵权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与涉案作品相同,基本上可以排除被控侵权人独立创作的可能,那么人民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推定被控侵权人接触了涉案作品呢?通过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不宜作此推定。
  第一、即使可以排除被控侵权人独立创作的可能,由于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Getty Images,Inc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方式,即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因此也不能排除被控侵权人从其他渠道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
  第二、“接触”和“实质相似”是两个独立的要件,在认定侵权时缺一不可,不能以“实质相似”来证明“接触”;
  第三、Getty Images,Inc作为著作权人,完全有能力提供其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方式和时间或者涉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上的时间,也完全有法律和技术上的能力来固定所有图片公开的时间,但是华盖公司在一审法院和本院的多次提示下,仍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因此无法相信其作品在先公开;
  第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如何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针对网络内容瞬息变化和信息量巨大的特点,苛求广大公众对海量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和甄别是不现实的,而要求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权利事项及范围进行更清晰的标示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对于Getty Images,Inc这样专业的网络图片公司来说,建立完善的图片管理制度是其应尽之责,既可应付维权之需,也是对不计其数的网络公众负责。
  第五、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否认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表明,华盖公司据以指控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宣传册上有部分内容与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华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宣传册的取得时间、地点和方式,宣传册上的内容在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的网站上都能找到相应的内容,因此该宣传册的印制不具有排他性,而且该宣传册又为孤证,综合上述因素,本院对该宣传册是否为海丰豪航物流公司和豪航运输公司所印制心存疑虑。
  至于华盖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根据与本案相同的主要证据认定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经本院查明,上述案件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完全相同,更为重要的是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并未针对发现侵权行为时Getty Images,Inc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个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因此视为该案的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依法推定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及本案的一审判决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肖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 ○ ○ 九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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