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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姓 名:何带勇
   性 别:男
   籍 贯:江西省新余市
   学 历: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
   语 言:普通话、英语
   专业特长:民商经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手 机:13688809977 13138872266
办公电话:(0755)83033158
传 真:(0755)83033022转3158
电子邮箱:hdy-1#163.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三楼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中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经历和成就

  何带勇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有16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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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09:54:00 查看次数:
       
 
 

案情简介:

深圳A公司聘用员工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均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无法证明试用期的缺陷和风险。后因深圳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聘一人事行政岗位的员工杨某。杨某是法律专业毕业,有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且无法证明试用期。因此,杨某以A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及时支付上述补偿金而需额外支付的25%补偿金。

律师办案经过:

何带勇律师经分析后认为: 除非A公司能够找到与杨某有试用期约定的证据,否则A公司在仲裁中将极为被动。经律师指导和证据完善,A公司找到杨某在试用期转正前的转正考试试卷一份等相关证据。同时,在仲裁庭庭审中,何律师又诱导出杨某自身说出其入职A公司后前三个月工资为2500元,三个月以后为3000元,从而与杨某的入职面试表上A公司人事经理的批复相吻合。

结果: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裁决A公司胜诉。

(注: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和纠纷处理完毕后,何带勇律师均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性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指导和帮助委托人注意防范、控制和化解相同和相类似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了某些律师只顾接案,对委托人的纠纷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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