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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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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2 19:15:18 查看次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合 同 书

发包人 :                                  

设计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业地方规范条例,经平等协商,双方同意定约如下,并共同履行:

一、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人接受委托),负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并按附列于本合同书的合同条件、合同特殊条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二、发包人同意按合同条件规定的设计费金额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在付清设计人某阶段设计费之后,即拥有本工程该阶段的设计图纸以及设计人交付的其他文件、资料的版权及使用权,但此设计图纸仅限在本工程中使用。(设计版权转移后,设计人仍享有在参与评奖、著述专业论文方面使用该设计成果的权利。)

三、设计人同意若设计进度有拖延或设计错误,而致使发包人蒙受金钱、时间或质量上的损失,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作出相应的赔偿。有关赔偿条款按合同条件第七条执行。

四、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赋予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由第三者继承,若因某种原因,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转让时,须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统一由设计人向发包人负责,相应的费用由设计人决定并在其应得的设计费中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设计合同并追究设计人违约责任,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五、设计人应保证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若有上述事项发生,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设计合同,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六、设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供的涉及发包人商业机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及设计基础资料等,否则,设计人将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七、合同书及附列合同条件如需增订、修删,必须由双方协商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附列合同条件条款前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

九、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合同条件;2、合同特殊条件;3、合同附件;4、设计任务书。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持陆份,设计人持贰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构:

                                              年    月    日

 

 

 

                          

                                                                                     合同条件

目录

第一条         合同依据

第二条         总则

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

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

第五条         设计成果

第六条         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奖励、索赔与优化设计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其他

 

第一条  合同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总则

2.1 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                                     

2.1.2工程地点:                         

2.1.3工程规模

      本工程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约为零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具体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  /   执行。

2.2 设计内容

[√]2.2.1 本项目(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厂房、商业等)及项目配套设施的设计,以及在项目用地范围外,但对项目形象极为重要的建筑构筑物的设计。

[√]2.2.2 上述工程的设计报建配合、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2.2.3 营销展示、预售查丈、楼书编制等配合工作。

[√]2.2.4 某些特殊专业(如室内精装修设计、环境设计、燃气、环保、标识指引、泛光照明等)需委托其他单位或相关专业公司设计时,设计人应及时向专业公司提供各项设计条件、协调合理布局,[√]同时积极配合专业设计公司进行相关的工作(包括[ ]结构设计、[ ]机电设计及[ ]管线综合等)。

[√]2.2.5 设计人对幕墙分格及接口处理、铝合金分格及接口处理、钢结构、    张拉膜形式及接口处理等其他分项设计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及技术支持。

[√]2.2.6 在设计阶段及施工服务过程中,设计人对上述2.2.4条和2.2.5条所述各专项设计有审核是否符合主体设计要求的责任,但不免除其他专项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2.2.7 其它: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2条。

2.3 设计阶段

[√]2.3.1 方案设计

          [√]建筑

          [ ]结构

          [ ]机电

[√]2.3.2 初步设计

          [√]建筑

          [ ]结构

          [ ]机电

[ ]2.3.3 施工图设计

          [ ]建筑

          [ ]结构

          [ ]机电

2.4 设计项目

     设计人须负责以下项目的设计,并对设计的适用性、正确性、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2.4.1 建筑;

[ ]2.4.2 结构;

[  ]2.4.3 机电(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及市政管网系统接驳的设计工作;

[ ]2.4.4 燃气;

[ ]2.4.5消防(根据消防报建要求,需在独立的消防设计图纸中表示);

[ ]2.4.6 人防(根据人防报建要求,需在独立的人防设计图纸中表示);

[√]2.4.7 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及竖向总图;

[ ]2.4.8 用地范围内的机电专业总图(包括环境设计的机电配合工作);

[√]2.4.9道路交通、绿化系统的规划设计;

[√]2.4.10 室内装修(所有建筑的常规装修及说明);

[√]2.4.11 节能设计:包括[√]总平面规划[√]建筑单体[ ]机电设备

[ ]材料;

[√]2.4.12局部或细部须详细和重点考虑部分,应出具相应成果,包括:

[√]建筑(各种栏杆大样、立面分色图、排砖图、外墙广告位详图、相邻单位防盗问题、特种结构/装饰构件尺寸等)

[  ]设备(地下室、生活阳台及其他重点部分管线综合、机房放大平面的设备详细尺寸标注、预埋件、开孔留洞、安装基础等);

[√]2.4.13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3条。

2.5 多方案比较

    对于第2.4条中应由设计人负责完成的设计,包括[√]建筑立面造型、[ ]结构选型、[ ]设备选型、[ ]节能方案等,必要时应通过多方案比较, 优选出最佳方案,并由发包人确定最终实施方案。

 

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

3.1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上述资料及文件包括:

[ ]3.1.1 计划立项批文;

[ ]3.1.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3.1.3 宗地图;

[ ]3.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1.5规划设计要点;

[ ]3.1.6 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合同附件);

[ ]3.1.7 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

[√]3.1.8 用地周边道路及市政设施条件;

[√]3.1.9 用地内现状竖向、管线及保留物测绘图;

[ ]3.1.10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1.11设计任务书;

[√]3.1.12各阶段政府审批意见;

[√]3.1.13各阶段发包人设计修改意见;

[√]3.1.14需设计人配合的其他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

[ ]3.1.15 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4条。

3.1.12以上资料和文件的提交时间以不影响设计人相关阶段设计进度为准。其中第1-8、12项应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第9-11、13-14项应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图形文件应附电子文件。

3.2 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完成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增付设计费的标准由双方另    行协商。在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内。

3.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赶工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3.4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利条件。

3.5在发包人付清设计人某阶段的设计费之后,该阶段及之前设计人交付或应交付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设计方案、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图纸等资料、文件等的版权及使用权属于发包人。在发包人未付清设计人某阶段的设计费时,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该  阶段的设计成果,可以修改、复制及用于本合同项目上,但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6 发包人负责协调设计人与其他专项设计人的关系。设计人与其他专项设计人不能达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明确最终意见。

3.7 发包人负责协调本工程和工程红线外市政条件衔接的有关事宜。

3.8 图纸的最终确认权在发包人 ,发包人负责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的确认。

3.9 关于竣工图编制工作

[ ]3.9.1 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的合同中应予以明确:工程竣工后,工程总承包人按照施工中工程修改单对施工图进行综合修改后交付发包人,并按照本工程所在地竣工图纸归档要求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在此过程中设计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 ]3.9.2 本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由设计人负责,费用另行商议。发包人负责收集整理除设计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以外的其他变更材料,提供给设计人作为竣工图编制依据。

[ ]3.9.3 本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由设计人负责,费用含在本合同设计费内。发包人负责收集整理除设计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以外的其他变更材料,提供给设计人作为竣工图编制依据。

3.10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含图纸)中,应当注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1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中除置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

4.1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当地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资料(含图纸等),并对其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的审查,均不免除或减轻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国际相关规范或规则使用,但须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

4.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4.3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失误或缺陷,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自行负责。

4.4 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7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计划书,内容包括设计进度、人员配备等,并报发包人备案;设计人必须为本项目的设计配备经验丰富且富于创新精神的建筑师、工程师承担设计工作,发包人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提出调整,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4.5 本工程竣工之前,设计人应保证本工程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及施工期设计服务和配合的质量。设计人不得单方面更改主要设计人员,如确有必要,必须提前知会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

4.6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如遇有设计进度调整,发包人、设计人应共同协商确认。如发包人需加印图纸,其中超出合同规定份数的部分应支付工本费,设计人应予代办并同意工本费以当时市场价为准。

4.7 设计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按发包人设计任务书所给出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限额设计,并做到认真计算。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供有关计算书,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

4.8 设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设计人均应先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此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4.8.1 规划总图及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

[ ]4.8.2 基础形式、结构选型;

[ ]4.8.3 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消防等重要设备系统;

[√]4.8.4 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其它要求。

4.9  设计人在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进行设计指导工作,统一由设计人向发包人负责,其费用由设计人决定并在其设计费中支付。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自行聘请或建议聘请的专业顾问,其费用由发包人决定并由发包人支付。

4.10设计人应参与发包人完成项目各阶段的报建工作,协助发包人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或传达设计意图,配合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以使审批 获得通过。如因设计人原因使得该阶段设计成果未获审批通过,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进度要求无偿进行设计修改和调整,直至审批通过。(  4.11在设计工作各阶段,设计人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调整;发包人在本项目设计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如并非对设计作出重大修改,则设计人亦应无偿对设计进行修改调整。“重大修改”是指发生用地条件重大改变时,如用地红线关系、容积率、使用功能等规划指标变化等情况出现的设计修改。

4.12 如有4.11 条所述的重大修改,或设计人由于按照发包人坚持的意见进行设计而导致不能通过政府审批所造成的重大设计调整,双方应就增加的工作量及设计费用进行协商,同时设计人应及时安排变更设计。

4.13 对已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成果,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进行修改,若必须修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书面许可方可进行修改。

4.14 应发包人要求或因设计本身失误,设计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进行的局部  变更,设计人应在          日内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并完成原图相应部位的修改,并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后的原图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4.15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视情况将该部分设计另行委托第二设计人进行设计。设计人有责任配合协助第二设计人完成该部分设计,并承担总体责任。该部分另行委托的设计工作之设计费由发包人在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

4.16设计人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   发包人。

[ ]4.17设计人应参与和协助发包人做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3.1.7条及3.1.8条内容。

[ ]4.18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应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向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合理推荐选用的各类材料及机电设备的产品说明书、规格、价格等,发包人在编制施工图前初步选定的机电设备只作设计参考,有关设备正式签订定货合同后设计人有义务相应调整设计。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协助参加技术谈判,提供材料及机电设备的选型和鉴定意见。

[√]4.19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将组织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招标完成后将组织施工图交底。设计人须派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以上工作,且在发包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后,设计人须在3日内提交修改的设计文件并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深度。

[ ]4.20设计人应负责施工配合,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定期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发包人在设计上的咨询。对于发包人在现场施工中提出的要求,设计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小时内,派设计代表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设计人未及时提供现场施工技术服  务,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发包人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扣除设计人部分设计费,并知会设计人。

[ ]4.21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各子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  积极配合验收问题整改工作。

[√]4.22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提供营销推广所需的专业图纸和专业文字说明,其它如版面设计、排版印刷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售楼模型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制作,在制作期间设计人应提供配合工作,并对模型与建筑设计图纸的一致性有校对审核的责任。

[ ]4.23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专业图纸(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位置的建筑各层平面图、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梁位置的单元平面放大图;含系统图及图例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专业的单元平面放大图、电气原理图),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图纸修改应在该部分图中表达,相关费用已含在设计费中。

[ ]4.24保险要求

[ ]4.24.1设计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及法律规定的设计人责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就本工程设计按照发包人认可的保险条款内容向一家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投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保险期限 为          。在保险期限内,设计人必须保持保险单有效和设计  人保证依据保险单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设计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保险单连同已付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一份给发包人备案。

[ ]4.24.2若设计人已按年投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其投保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大写写)          元(          )。设计人在本设计开始的当年及其后的        年内必须连续投保以保证本工程设计在此期限内一直在保险的追溯期内,依据保险单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设计人须将保险单连同已付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一份给发包人备案。

[ ]4.24.3如设计人没有按上述约定投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则发包人有权进行投保,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25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5条。

 

第五条  设计成果

设计成果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

方案设计

蓝图    份

A3规格白图

12 份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的实施方案确认意见后25日内

[  ]        年  月    日     

其中[ ]规划报建__份、[ ]消防报建__份、[ ]人防报建__份, 图纸应按有关报建要求盖章。

[√]

初步设计

蓝图    份

A3规格白图

6份

[√]设计人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及发包人确认意见后30日内

蓝图包括[ ]规划报建    份、[ ]消防报建    份、[ ]人防份,图纸应按有关报建要求盖章,本阶段交付的设计文件应包括[ ]设计计算、[ ]各专业计算书、[ ]节能设计分析及[√]模型。模型要求详设计任务书

[ ]

施工图设计

蓝图     份

A3 规格白图

    份

[  ]设计人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发包人确认意见后  日内

[  ]        年  月    日  

本阶段交付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各专业计算书及节能设计报告

 

注:1、各阶段设计成果需按中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

年版)》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编制,并须符合各设计阶段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批要求及发包人建设使用要求。

     2、各阶段设计成果在得到政府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告完成。

     3、上述各设计阶段,设计人均需向发包人及时提供电子版本设计成果二套。

   [√]4、设计人应提交办公、厂房、商业等功能用房的套内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和电子文件。

    [ ]5、设计人在提交初步设计阶段成果后15天内提交设计概算。

     6、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6条。

第六条  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6.1 设计费

[  ]6.1.1 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总设计费为(大写)                元整

              (          )。若实际设计面积有出入,亦不再调整设计费。

[√]6.1.2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整(¥____          ___)。实际设计费按施工报建图批复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和架空层)和本条所定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若结算价与暂定价差额大于2%(含2%),则设计费多退少补。

6.2 费用说明

     除售楼模型设计制作费及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上述设计费已经包括设计人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6.2.1各阶段设计文件;

[√]6.2.2各阶段设计模型;

[ ]6.2.3设计概算编制;

[√]6.2.4平衡协调有关专项设计;

[√]6.2.5现场设计服务;

[√]6.2.6一般性的工程设计修改或变更;

[√]6.2.7 配合发包人市场推广及销售而制作的有关图纸;

[√]6.2.8 设计人单项注册及所发生之一切管理工作费用等;

[√]6.2.9 与设计费相关的境外税费;

[ ]6.2.10 与设计费相关的境内税费;

[√]6.2.11 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7条。

6.3付款方式

[ ]6.3.1自合同签订日期算起          日内,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即定金(          元)。

[ ]6.3.2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3初步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4          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5          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6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7 总图及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含景观施工图配合完成)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 ]6.3.8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人按照本合同设计内容和设计人责任的约定,完成全部设计、配合、现场服务及竣工图编制配合工作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          元)。

[√]6.3.9 其他:详见合同特殊条件第8条。

6.4 各阶段完成后30天内并收到设计人提交的发票原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本阶段设计费。

[ ]6.5 发包人支付本合同范围内任何款项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设计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否则其贴现利息由设计人自行承 担。

6.6 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不获政府部门批准,发包人仍需向设计人支付该阶段设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设计人造成的损失。当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不作回复,14 日后设计人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设计人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停止计算。

7.2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设计人应按如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1由于设计人设计资料及文件(含图纸等)出现遗漏或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设计人除负责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双方商定除设计人将保险公司应赔付的赔偿金或已经赔付的赔偿金赔偿给发包人外,设计人还须向发包人赔偿的金额为:(实际损失-保险赔付金额)×2%。如设计人没有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24款投保要求进行投保造成设计人无法获得保险赔付时,则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赔偿与本应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相等的赔偿金外,还须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本应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2%。如设计人没有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单等保险文件履行保险合同造成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额减少,则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赔偿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赔付金额或已经赔付的保险赔付金额外,还应向发包 人赔偿保险赔付减少金额以及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保险赔付金额-保险赔付减少金额)×2%。

[√]7.2.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含图纸等)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

[√]7.2.3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按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7.2.4对于以上违约金或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设计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7.3 发包人同意对于因发包人在未取得政府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要求设计人提前进行设计,或在上一阶段报建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出下一阶段报建图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不承担责任。

7.4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及设计人双方其中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同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奖励、索赔与优化设计

[  ]8.1本项目钢筋、混凝土含量要求:设计人应在满足设计规范基础上,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建造成本。地下室和上部主体的钢筋及混凝土含量不应超过以下控制指标:

上部主体:钢筋含量          KG/m2,混凝土含量          m3/m2;

地下室:钢筋含量          KG/m2,混凝土含量          m3/m2。

注:以上控制指标不含钢结构、人防、基础和装饰构件的材料用量。

8.1.1 若设计人之设计成果优于以上控制指标,奖励人民币      万元。

8.1.2 若设计人在各阶段设计中超出以上经济指标,应分析原因并申报发包人审批。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合同要求。

[ ]8.2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各阶段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供水供电、市政燃气、供暖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对项目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准确计算,以施工图报建建筑面积为准,允许误差为±          平方米,如超过该误差,影响发包人验收及营销推广,设计人应予以发包人人民币          万元补偿,对于此补偿,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设计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 ]8.3 发包人按照附件1中设计错误的分类,对设计人进行奖励和索赔:如II类问题不多于5个(含5个)及III类问题不多于4N个(含4N个,N为A1标准图纸数量)且无I类问题,奖励人民币          万元整(奖金支付方式双方协商决定);如出现I类问题,每个索赔人民币2万元整,II类问题多于5个者,每增加一个问题索赔人民币3000元整,III类问题多于4N个者,每增加10个问题索赔人民币500元整(不超过10个按照10个计算)。以上索赔发包人有权在向设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外,发包人的上述索赔并不影响发包人依据合同条件第七条追究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9.1 当发包人终止或中断建筑工程,或设计人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作停建论,发包人须按合同所述阶段支付设计人相应阶段已做出之局部或全部设计的设计费用。

9.2 当已停建工程于一年内恢复进行,无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缓建论,本合同仍有效。设计人需继续依据合同条件提供相应设计服务。设计人已经取得的收费作为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收费。所有因缓建而引致的额外工作,发包人应按实际情况给予设计人补偿。

9.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如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得出的设计费超过定金时,发包人应补足超出定金部分的设计费。

9.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面擅自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他

10.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 ]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本合同有关补充协议、附件及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应按顺序编号,当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合同特殊条件

1    概述

1.1  本合同特殊条件条款作为三洋1,5号厂房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补充条款。

1.2  三洋1,5号厂房改造项目建筑设计由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人乙)共同完成,双方工作职责明细表详附件2。

2    设计内容

2.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中细部节点的审核和对建筑外观效果的把控,并对外立面材料的选择提供建议样板。

3    设计项目

3.1设计人尚须负责本工程公共部分室内装饰设计方案及其初步设计,本合同设计费用已包含该设计项目。项目设计要求及设计成果要求详见任务书。

4    发包人责任

本条款无正文

5    设计人责任

5.1设计人除派设计师到现场进行设计交流、技术指导外,设计人同意以E-mail或传真方式就发包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解答。

5.2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应对第三方的相关图纸进行审核,特别是关键部分如平、立、剖面及节点图;审核时应遵照保持原创方案的原则,保证建筑细部节点、立面形式、材料、色彩及门窗选择等方面符合原创设计风格;本条款所指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工作日。

5.3设计人对本项目的建成效果负责,有义务对其他专业的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本条款所指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5.4全部施工图完成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员作总技术交底,并作最后    审批,以确保设计理念的贯彻执行。

5.5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派相关设计负责人到现场提    供技术咨询服务。

6    设计成果

6.1方案设计阶段

6.1.1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应达到有关报审部门的深度要求,由设计人乙进行审核   和编写消防、结构及机电专业的设计说明,在审核通过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正式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图。

6.2初步设计阶段

6.2.1初步设计由设计人与设计人乙根据已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   文件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其中建筑专业设计由设计人完成,结构及机电等专业设计由设计人乙完成。

6.2.2设计人完成单体建筑平、立、剖面、主要节点等基本图纸后,提交给设计   人乙审核,设计人乙有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在经过双方反复沟通达到一致意见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可继续进行深化设计。

6.2.3设计人应在设计人乙完成结构及设备专业主要内容后,对相关图纸进行审   核;经发包人及设计人审核确认后,设计人乙方可继续进行并完成结构及设备专业的初步设计。

6.2.4设计人应在完成建筑专业全部设计图纸后提交设计人乙审核;由设计人乙   将各专业图纸进行整合,统一提交发包人确认;设计人乙出图、盖章后,方可作为报审图纸提交政府主管部门。

7    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7.1初步设计阶段模型由设计人提供,设计人应负责最终效果的把控及与原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模型方为完成。模型制作费用包括在本合同费用内。

8    付款方式

8.1  自合同签订日期算起 30日内,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15%即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

8.2  5号厂房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25%(人民币________元)。

8.3  1号厂房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25%(人民币________元)。

8.4  5号厂房初步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15%(人民币________元)。

8.5  1号厂房初步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 20%(人民币________元)。

9    其他补充条款

本条款无正文

附件1

 

设计文件深度及设计错误的分类

 

     针对以往工程设计由于错误较多及深度不够等质量问题,造成施工返工和销售延误等问题,特制定每个设计阶段图纸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各专业施工图的错误分类和施工图的质量等级,作为设计奖励和索赔的依据。

一、设计深度

1、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应遵照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建质[2003]84号)及设计合同之要求执行,并满足项目所  在地规划管理部门关于报审建筑工程设计内容及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应遵照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  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及设计合同之要求执行。

二、施工图的错误分类

1、I类错误:

A、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错误。如:

建筑专业:   规划中消防间距不够,而又未采取措施;规划中日照间距不够;防火分区面积超规定,电梯/楼梯厅、疏散通道不符合防火要求等。

结构专业:   结构(含基础)选型错误,构造错误;计算原则错误;未考虑抗震设计;建筑物长度超过规范要求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等。

给排水专业: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未设计;消防水量、水压达不到规范要求;生活给水水量、水压达不到规范要求等;燃气热水器选型或位置不当。

暖通专业:   规范要求的防火排烟设施未设计;排烟风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又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电气专业:   变配电、电话、电视、消防、广播音响等系统及各种机房平、剖面设备布置等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配电方案有严重缺陷等。

B、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不安全或重大经济损失。

如:

建筑专业:   总平面竖向设计错误;轴线错误或对不上,楼梯碰头;视线计算错误等。

结构专业:   计算书未经校对或计算中存在影响安全的严重错误而未经发现;基础选型错误,引起沉降过大;竖向构件强度不足;结构与建筑节点不一致等。

给排水专业:给水系统管径、流速不满足使用要求;排水系统管径、坡度严重错误;集中热水供水温度不稳定;设备机房严重偏大等。

暖通专业:   冷、热负荷计算有重大错误或系统选择不当;膨胀水箱高度低于采暖系统等。

电气专业:   选用国家已公布的机电淘汰产品;供配电系统的控制保护、自动控制和自动调节原理图、各项弱电设备之间线路连接图等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低压配电柜开关与所保护电缆选型不匹配、与所保护电缆母线容量不匹配等。

C、严重影响报建及销售工作的进行:如计容积率面积(包含各个分部)超过政府允许的误差范围;平立剖面对不上;人防单元面积超过规范。

2、II类错误:

A、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但容易修正、且返工量不大。如:

建筑专业:   栏杆的高度及强度不符合要求;消防电梯不符合防火要求;砌体墙上疏散门宽度不够、管道井不符合防火规范等。

结构专业:   按简支计算的梁、支座与梁柱整体连接构造用负筋不够;节点钢筋排不下,悬挑构件配筋错误等。

给排水专业:生活饮用水管与非饮用水道连接,未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等。

暖通专业:   管道井不符合防火规定;过防火墙未装防火阀;风管材料及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等。

电气专业:  低压配电级数超过三级;照明系统中单向回路灯和插座数量超过25个;烟、温感探测器位置设置错误,保护半径不够;自动喷淋、排

            烟防火等系统连锁方式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双电源未考虑末端切换等。

B、设计不周、构造或用料不当,有可能造成影响局部使用效果,或重要部位尺寸错误,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

建筑专业:   结构承重部分在建筑图中未完全反映或错误;声光热防水防潮等的技术处理欠妥等。

结构专业:  各种门/窗洞高度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严重影响使用要求;存在明显的未设计部分,影响现场进度;结构标高与建筑面层要求不符;

            阳台、雨蓬的倾覆安全不够,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与计算书不符;           

            应设置构造钢筋的部位不设或少设;未根据建筑功能要求部分梁上翻等。

给排水专业:选用了已淘汰的材料、设备。管道布置不当影响用户使用等。

暖通专业:   选用了已淘汰的产品;机房布置未考虑检修条件;地下室的机房未考虑设备进出孔;风机的消声、减震处理不当等。

电气专业:   强、弱电各种线路布局,设备选型不当,安装图和非标准图制作尺以及安装不符等。

C、工种配合严重错误或局部遗漏有可能造成影响使用,或造成施工返工,如梁上预埋孔洞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D、结构专业计算、构造层层加码,造成严重浪费者。如设计荷载取用过大,实际配筋又大于计算要求很多等。

E、严重影响报建及销售工作的进行:各配套设施建筑或功能区未详细标明或建筑标识不清,影响面积查丈及验收。

3、III类错误:

A、容易修正、且不造成使用或安全缺陷,但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麻烦。

如:

    建筑、结构、水、暖、电各专业:图纸目录不全、表达不够清楚、平剖面图不一致、一般性尺寸错误或不全、图例或符号不合规定、平面图与系统图不一致、设计文件、计算书及存档材料的完整性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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