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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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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景观设计合同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4 13:46:35 查看次数: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合同目录

第一条:  工程设计依据

第二条:  工程概况

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

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

第五条:  设计版权及延伸成果之权利归属

第六条:  设计范围

第七条:  设计成果及周期

第八条:  设计费取费标准

第九条:  设计费付款分期

第十条:  现场服务

第十一条:合同修改

第十二条:合同中止(或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标准,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环境景观设计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设计依据

√1.1  国家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条文

√1.2  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文件

√1.3  本项目用地资料

√1.4  地块及周边现状地形图

√1.5  发包人提供之设计任务书

√1.6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经发包人确认的相关资料

□1.7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1条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工程性质及规模: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

 

容积率

 

停车位

 

建筑覆盖率

 

绿地率

2.4  工程详细资料见附件                   

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

3.1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向设计人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作为开始设计工作的依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3.1.1 项目设计任务书(附件 1  )。

√3.1.2 地块及周边现状地形图(附件   )。

√3.1.3 有关规划及建筑的相关资料(附件   )。

√3.1.4 用地内保留树木定位图。

√3.1.5 用地周边重要市政条件图。

□3.1.6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2条。

3.2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各设计阶段报审工作及相关的报审登记手续。

3.3  针对设计人所提交之设计成果的修改意见,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出正式书面通知。

3.4  按约定日期和数额付给设计人定金和工程设计费。双方有其它约定,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

4.1  协助发包人,在控制造价和进度的前提下,创造良好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品质。

4.2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4.3  高质量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并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及时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相关部分的设计费,并依法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  设计人应对发包人选择的当地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进行设计交底及完善工作,配合设计过程解释并完善其设计理念,以确保设计人设计意图得以贯彻、实施。

4.5  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意见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修改。

4.6  设计人设计人员名单及各人员参与设计的程度如下表。设计人要变更主要设计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参与设计人员

资历

参与设计程度

第五条  设计版权及延伸成果之权利归属

5.1  设计版权归属:自设计人开始向发包人正式移交设计图则文件且发包人已向设计人开始支付设计费用时起,本项目设计成果之版权由设计人转至发包人所有。但发包人不得将设计成果用于该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在设计成果版权转移至发包人之前,发包人可以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复制及用于本合同项目上,但未经设计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  设计延伸成果权属。任何一方均有权维护其在设计成果基础上延伸产品之知识产权,如专业论文、技术发明等;相对方不得予以限制。唯双方合作研究或开发者为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发表或转让。

5.3  设计人恪守合同,不得向第三方扩散及转让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产品图纸等设计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将本项工程设计图则文件资料用于其他任何项目或工程。

第六条  设计范围

6.1 设计阶段:

√6.1.1 概念与方案设计

√6.1.2 初步设计阶段

□6.1.3 施工图设计阶段

6.2 设计范围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环境景观工程,具体设计内容如下:

√6.2.1 环境景观总体规划设计;

√6.2.2 户外标高及地形设计;

√6.2.3 小区入口与标识;

√6.2.4 道路系统设计,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

√6.2.5 休闲场地设计;

√6.2.6 水景设计;

√6.2.7 景观小品设计,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雕塑等;

√6.2.8 植物种植设计;

√6.2.9 铺地材料设计;

□6.2.10 架空层设计;

√6.2.11 照明设计;

□6.2.12 给排水设计;

√6.2.13 小区交通导示系统设计;

√6.2.14 喷灌系统设计;

□6.2.15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3条。

6.3 各阶段的具体设计要求参见该工程设计任务书。

第七条  设计成果及周期

√7.1概念与方案设计阶段

概念与方案设计:设计人应在合同签定后     天内提交环境景观总体概念与方案设计     个(最迟时间为:      年   月   日)并向发包人讲解。每个概念与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7.1.1 对总体现状作出分析和意见,提出总体景观设计风格及主题概念;

√7.1.2 彩色景观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及景观方案设计说明;

√7.1.3 景观结构及功能分析图;

√7.1.4 竖向设计图;

√7.1.5 道路系统及交通分析图;

√7.1.6        个重点景观和典型节点放大设计,包括平、立、剖面图;

√7.1.7        张景观设计效果透视图;

√7.1.8 有关物料、植栽、景观小品、灯具等的意向参考图片。

□7.1.9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4条。

设计人须将以上设计成果原比例图纸  1 份、A3彩色图册 8 份、电子文档 1  份提交发包人。

□7.2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人应在方案设计通过,获得发包人正式通知后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最迟时间为:     年   月   日)。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7.2.1 景观总平面尺寸图;

√7.2.2 景观平面布置索引图;

√7.2.3 竖向设计图;

√7.2.4 局部平面放大图、典型景观平、立、剖及详图;

√7.2.5 植物配置图、苗木表;

√7.2.6 各景观小品设计图;

√7.2.7 水景设计图;

□7.2.8 架空层设计图;

√7.2.9 铺装设计图、工程量清单;

√7.2.10 小区交通导示系统设计图;

√7.2.11 户外灯具布置图、特色灯具详图;

√7.2.12 灌溉系统布置图;

√7.2.13 各种户外家俱、成品型号选择图;

√7.2.14 材料选择之颜色及样板;

□7.2.15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5条。

设计人须将以上设计成果原比例图纸 1  份、  6 份蓝图、A3彩色图册 6 份、电子文档  1 份提交发包人。

□7.3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人应在初步设计通过,获得发包人正式通知后     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最迟时间为:     年   月   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

□7.3.1 景观总平面布置及定位尺寸图;

□7.3.2 竖向设计图;

□7.3.3 景观平面分区索引图;

□7.3.4 各景观分区放大平、立、剖及详图;

□7.3.5 各景观小品设计平、立、剖及详图;

□7.3.6 水景设计平、立、剖及详图;

□7.3.7 架空层设计平、立、剖及吊顶详图;

□7.3.8 铺装设计详图、工程量清单;

□7.3.9 植物配置图、苗木表(注明胸径、冠幅、高度、土球直径、种植密度)及种植施工说明与要求(土壤、肥料等);

□7.3.10 交通导示设计详图;

□7.3.11 灯具布置图、灯具型号选择图、特色灯具详图;

□7.3.12 灌溉系统图布置;

□7.3.13 强弱电系统布置图;

□7.3.14 各种户外家俱、饰物、成品之型号选择及安装大样图、名录清单;

□7.3.15 其它细部设计详图,如台阶、栏杆、花池等。

□7.3.16 需要的文字说明;

□7.3.17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6条。

设计人须将以上设计成果   份蓝图、A3图册   份、电子文档   份提交发包人。

第八条  设计费取费标准

8.1 本项目设计费按以下方法计取:

□8.1.1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       元/平方米,环境景观总面积约           平方米,总设计费为(大写)                 元整(            )。若实际设计面积有出入,亦不再调整设计费。

√8.1.2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     元/平方米,环境景观总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为(大写)_   _          元整(    )。实际设计费按最终的环境景观总面积和本条所定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8.2 上述8.1条的设计费

√8.2.1 已包含中国境内税费。

 √ 8.2.2 不含中国境内税费,中国境内税费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付款以      支付及电汇形式存入设计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指定银行名称

 

指定银行地址

 

设计人帐户名称

 

设计人帐号

 

8.3 除税费按8.2条规定外,以上设计费包括以下工作的费用:

√8.3.1 第七条所述内容。

√8.3.2 设计人的专业责任保险。

√8.3.3 电话及传真等有关通讯费用。

√8.3.4 设计人的设计人员到     与发包人和有关设计院进行协调工作涉及的差旅费、饭店住宿费等。

√8.3.5 不超过第七条所列数量的图纸和文件的印刷费用。

√8.3.6 设计工作透视图制作费用。

□8.3.7 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7条。

第九条  设计费付款分期

9.1设计费全额为(大写 )    元整(    ),实际分期支付设计人设计费如下:

阶段

比例

支付金额

定金

   %

 

概念与方案设计

   %

 

初步设计阶段

   %

 

环境景观施工图设计

   %

 

环境景观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

 

合计

100%

 

9.2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定金。

9.3 设计人完成每一设计阶段后,应向发包人及时提出付款申请。各阶段付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分段设计工作完成,工作成果得到发包人认可后,由发包人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人设计费。

第十条  现场服务

设计人应于以下情况派设计师赴发包人所在地进行技术服务:

10.1 协助发包人挑选或审查适合执行本工程的承建商。在招标进行期间,提供有需要的设计意向、施工图则和规范说明。

10.2 视察苗圃,监管承建商预备种植物料。配合发包人往工地现场监督,查核本工程建造文件上所示的物料,并直接监督种植树木的种类及种植土堆填工程。

10.3 协助发包人检查承建商的施工进度,并就发包人付款情况提出建议。

10.4 配合发包人提供工地督导,以确保工程按图纸施工,包括种植初期的保养视察与最后的工程验收。  

10.5协助发包人解决由一些意料外因素引起的硬景和软景的技术性问题。

10.6 工程施工最后阶段,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遗漏清单,此清单上的内容需要在工程整体完成后和发包人最终检查验收前进行修正。

10.7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0.8 设计人总共去施工现场服务次数应不少于   次。设计人派设计师进行现场服务的费用含于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设计费中。除此以外,如发包人还需要设计人额外派设计师来现场,由双方商定。

10.9 除派设计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外,设计人随时应发包人的要求,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就发包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如设计人为境外公司,以上文件应先由设计人翻译后提交发包人。

第十一条  合同修改

由于发包人变更原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或对已认可的设计方案提出相反意见,设计人设计进度相应顺延。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资料延误或错误而影响设计进度时,双方协商后修改设计周期。

第十二条 合同中止(或暂缓执行)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时,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设计人,通知到达设计人时合同中止履行,有关中止履行合同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如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得出的设计费超过定金时,发包人应补足超出定金部分的设计费。

13.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金额和阶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当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阶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以上时,设计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不作回复,   天后设计人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设计人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停止计算。

13.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应扣除该阶段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三。

13.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13.5  如遇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充分证明)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

14.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4.1.1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华南分会 仲裁。
    □14.1.2 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故变更或中止合同时,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特殊条件及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条款前带“□”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

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发包人执 贰  份,设计人执贰 份。

16.3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发包人):                  设计人(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合同特殊条件

 

1、其他工程设计依据:

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其他设计内容:

4、概念与方案设计阶段还应包括的设计文件内容:

5、初步设计阶段还应包括的设计文件内容:

6、施工图设计阶段还应包括的设计文件内容:

7、设计费包括的其他工作的费用:

8、其他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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