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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姓 名:何带勇
   性 别:男
   籍 贯:江西省新余市
   学 历: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
   语 言:普通话、英语
   专业特长:民商经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手 机:13688809977 13138872266
办公电话:(0755)83033158
传 真:(0755)83033022转3158
电子邮箱:hdy-1#163.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三楼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中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经历和成就

  何带勇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有16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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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员工离职后违背承诺向单位追索加班费未获支持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09:54:00 查看次数:
       
 
 

2009518深圳市某陶瓷经销部员工陈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该陶瓷经销部申请离职。劳资双方当日即对员工陈某的工资及补偿款等进行了结算和支付,员工陈某也在收到工资及补偿款的《收据》上确认该陶瓷经销部不再拖欠其任何款项。

但是,该员工陈某拿到工资及补偿款后,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自己的承诺,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陶瓷经销部支付加班费、律师费共计45150元。该陶瓷经销部不服,特聘请何带勇律师代理该案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员工陈某的仲裁请求和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陶瓷经销部收集完善了证据,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抗辩。

何带勇律师认为: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已经在离职时签署的《收据》上确认:“今收到深圳市**陶瓷经销部支付本人2009512009518工资及效益奖人民币2623元;支付本人20057112009518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43.68元,支付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1600元,以上三项合计27623元。本人确认深圳市**陶瓷经销部无需再向本人支付任何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任何款项,即使有任何款项为支付本人也同意放弃权利”,陈某在该《收据》的落款处签字按手印确认。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署该《收据》时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收据》内容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因此,陈某对加班工资等再行主张权利,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仲裁委员会、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可。虽然员工陈某败诉后一再起诉和上诉,但是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员工陈某败诉,委托人胜诉,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977-2887-4417”号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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