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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姓 名:何带勇
   性 别:男
   籍 贯:江西省新余市
   学 历: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
   语 言:普通话、英语
   专业特长:民商经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手 机:13688809977 13138872266
办公电话:(0755)83033158
传 真:(0755)83033022转3158
电子邮箱:hdy-1#163.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三楼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中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经历和成就

  何带勇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有16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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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财务侵占公司巨款27万,律师介入迅速退还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2 19:13:00 查看次数:
       
 
    劳动者黎某是广西南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由于公司管理混乱、监管缺失,导致黎某经常身兼公司会计出纳二个岗位工作,公司多个网上银行的U宝和密码均由黎某控制。在2011年1月27日,黎某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7万元在公司不同银行之间的帐户来回转帐后,再直接转入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帐户。
    公司发现黎某私自侵占公司27万元存款后,决定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追讨。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预测了黎某可能作出的抗辩主张,作好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收集了《刑法》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准备充分后,何带勇律师与公司管理人员一起直飞南宁,并于当天晚上找到黎某,向其讲明了私自侵占公司27万元巨额款项属于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不立即退还,公司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黎某可能面临最短5年5个月、最长近10年的牢狱之灾的后果。在何带勇律师提供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和强大的压力下,黎某迅速同意何带勇律师的方案,将侵占款项迅速全部退还公司。
    公司在黎某退回全部侵占款项后,对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追讨行为十分满意。虽然何带勇律师认为公司仍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黎某的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黎某赔偿公司因追讨损失所发生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款项。但最终公司同意不再追究黎某的刑事责任,也不需要黎某再赔偿公司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本案办理终结。
    该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421-3691-5673”号档案内。

附: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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