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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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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为何不能全赔聚焦车险“霸王条款”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8-12 19:14:47 查看次数:
       
 

2011/02/21 07:42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记者调查发现:被法院和法律专家认定的“无效条款” 在20多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还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那么,事实真的像车主想的那样吗?所谓的全险真的能给车主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索赔案例


  买全险保险公司不全赔同一公司出现两种做法


  广州车主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几乎用全部积蓄买了车。为了开起来更安心,小张按保险人员的建议买了所谓的全险。小张说,“我全部买齐了,甚至把第三者责任险也提高。”但全险究竟包括什么,小张表示也没细致看,“总之从买车那一刻开始,就一直买的全险。保费第一年3900多元,第二年3700多元。”


  前不久,小张在停车场排队时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是对方全责,但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赔。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了对方的保险公司,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小张无奈之下想起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解决问题。


  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拨通了小张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


  记者自称“别人把我的车撞了,我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我可不可以来理赔?”客服人员表示:“对方全责,找对方保险公司,跟您自己的保险没有关系。”记者紧接着说:“对方保险公司让我去找肇事方,肇事方现在推托我。”客服人员表示:“我们以交警判决为准,只要拿了裁决,您的车没有责任,跟您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记者强调:“我投的是车损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失,我投的是全险。”客服人员称:“要看您的事故,如果牵扯到责任的话,肯定是由责任方来承担损失。”

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按照客服的指点,记者在平安保险的格式合同中找到了这样的条款。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小张很没底,但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小张说,保险公司称这次事故属肇事逃逸,只赔70%,但也可以不赔。“最终,确定30%要我负责,70%保险公司负责。”对此,小张有些无法理解,“可以赔也可不赔,如果赔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竟然有两个不同的做法!”


  记者调查


  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皆藏“潜规则”


  小张的遭遇并非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老张说起车险也是一肚子委屈。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凑了二十多万买了辆渣土车经营。老张特意花了近一万元为车上了足额保险。老张说,他的车跟一台奥迪车相撞,“奥迪车顶到我的车上,把车顶翻了,然后我的车砸到了别人的车,之后撞到了围墙。我认为我的车投了所有的保险,到保险公司理赔应该是很正常的事,但我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说只能赔50%,还有对方的一半责任。”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全是我自己垫付的,现在保险公司还没理赔,还不知道怎么弄。”老张有个朋友是律师,他听说老张的遭遇后,主动帮他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这名叫刘杰的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应该对四万多的损失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按事故责任认定,只能赔50%。而保险公司的依据是根据商业险车损险的一个保险条款,是按事故责任比例50%来走的。”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杰表示,只要你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担相应(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会全额赔,只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全赔。刘杰几年来已代理近千起车险诉讼,他在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全额赔的情况下,就是我全责。这有可能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主动认一个全责来得到全部赔付。”


  相关判例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陈新春驾驶的车辆在311省道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陈新春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该案的代理律师王志成表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没有维修价值了。

  所以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瘫痪,出于委曲求全以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能解决。”王志成说,“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70%,被保险人感到非常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他认为70%的赔偿不合理。”


  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近两年无果后,陈新春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认为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邢嘉栋认为,该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邢嘉栋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专家说法


  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条款”但可以不接受“无效条款”


  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邱宝昌律师认为,在拒赔或定审的争议中有一个概率问题,“你看到的统计数据这么多,但有争议的远远超过这个数,败诉肯定有败诉的成本,但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成本——它可能有20起败诉,甚至可能有上百起败诉,但实际争议的可能有几千起。”


  记者了解到,北京、重庆、江苏的法院都曾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其中重庆市三中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写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案后追问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为何成车险“霸王条款”

  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不合理,属无效条款,但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存在。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二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而依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文并图/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


  相关新闻:烟花炮竹“炸伤”汽车 保险公司最多赔付70%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本报讯 春节期间烟花横行,汽车“受伤”怎么办?昨天,北京平安车险有关定损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被花炮“炸伤”的受损车辆可以通过车损险理赔,但有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只能赔付理赔金额的70%。


  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有其他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车辆被烟花炸伤,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理赔,因为通过车损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车辆在停放时被炸伤显然不符合理赔条件。


  平安车险的定损人员昨天告诉记者,车辆被烟花炸伤或被坠落物砸伤,均可在车损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车辆被他人燃放的爆竹损伤,属于第三方责任,车主首先应该找燃放烟花的第三方索赔,车主无法找到肇事者,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30%的绝对免赔率。平安车险昨天表示,理赔时车主需携带驾驶证、行驶本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驾驶车辆直接去公司指定的网点定损,经工作人员查勘后确定赔付金额。同时,玻璃受损必须有玻璃单独破碎险才能赔偿。据介绍,如果烟花爆竹只是伤及车身漆面,不能通过车损险理赔。


  昨天,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机动车车主合理合法地将车辆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如果发生被烟花损伤的情况,小区物业或停车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赔偿车主全部损失。如果车主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尽管可以获得一定赔偿,但将导致自己车辆以后保费上升。北京地区目前实施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车险费率与车辆理赔次数和理赔金额挂钩,如果车辆上年度发生8次及8次以上赔款,其车险费率将上浮3倍。


  相关新闻:通讯店自定“出店概不退换”霸王条款被判担责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2月19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陈东瑜 刘开创)近日,青岛市民魏先生到李沧区一通讯器材店购买手机,价值980元。才使用一周该手机就出现来电自动关机现象,无法正常使用。魏先生携带发票返回该店,要求退货或换货。没想到遭到该店店主的当场拒绝,该店主指着贴在该店墙面上的一张告示称,告示上明明白白写着:“凡来我店购买手机,出店概不退换,”如今该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只能由魏先生自己负责。魏先生连续找了几次均无结果,遂投诉到青岛工商局李沧分局,要求退机或换机。


  工商局李沧分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该店店主承认卖给魏先生的手机是新机,但是由于春节期间该店手机销售数量较大,维修人员已返乡过年,因此该店主在墙面上贴出了“凡来我店购买手机,出店概不退换”的告示,该店主认为:他卖的手机不是假货,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看到了该告示,说明消费者已接受了这样的约定,因此店家不应为手机质量负责,手机质量出现问题应由消费者自己负责。

  李沧分局工作人员指出:当顾客愿意购买该店手机,该店愿意把手机出售给顾客时,两者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顾客的义务是按照店家要求的价格付清货款,店家的义务是把顾客购买的手机保质保量地交付给顾客,并承担售后服务等义务。店家借口店堂告示张贴在醒目位置,顾客已看到,没有提出异议,表面上看,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似乎是平等的,实质上是违法了《合同法》所确定的公平这一原则。


  该店在店内张贴的店堂告示,显然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店家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应属无效条款。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该店家应继续履行好手机售后服务的义务。


  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商家在经厂家鉴定确属手机本身质量问题后,已为消费者退款980元。并且店家已将店内的告示撤下,双方对工商部门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在此,工商部门警示消费者,当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北京工商部门:商家霸王条款不改最高罚3万 北京日报

  
  本市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对制定使用霸王条款商家由“劝诫”升级至处罚


  霸王条款不改最高罚3万


  北京市工商局去年年底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自查清理自家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从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现霸王条款将给予行政处罚。“霸王”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如果商家不主动清除,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找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专家论证,之后对商家给予行政指导,如果商家被责令改正后仍置若罔闻,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罚。”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答复记者。这是本市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对制定使用霸王条款的商家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合同格式条款是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面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一些商家往往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被消协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记者调查发现,2月14日霸王条款限期“清理”禁令到期,但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依旧“霸”气不减,仍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快递送到须先签字、后验货”,“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电话卡余额不退”……这样的字眼和表述,仍出现在商家店堂告示、服务或产品说明书等各处。

  记者调查发现,以下3种做法是商家惯用的手法,也是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情侣装大优惠,原价基础上打7折。”昨天,记者在一家北京网店上看到,商家正在推出情人节“秒杀”活动,在花哨的活动主页下方隐藏着一句“特惠商品不退不换。”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购买的服装不合适,或者发现掉色等质量问题,商家就可以据此拒绝退换货。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昨天,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营者借不平等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打折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商品折扣再多,经营者还是要依法承担退、换、修等三包责任。


  据记者了解,除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此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还包括: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送洗衣物超过3个月不取,本店有权自行处理;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等等。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昨天,记者购买一张明年到期的中国移动公司的电话充值卡,卡背面条款中注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据了解,电信企业“电话卡到期余额不退”,此前已饱受市消协指责,法律专家不仅认定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还认为该条款涉嫌违法。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无效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表示,移动充值卡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合同,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支付,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这个服务有期限,从《合同法》第39条看,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余额不退的做法没有法律支持。


  此外,一些美容院出售预付费“美容卡”,如果到期未用完,消费者需支付50%-100%违约金。而按照《担保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20%,也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


  不得剥夺消费者合法权利


  昨天,记者搜集了5张北京地区商场、超市或品牌的“积分会员卡”,3张会员卡后面都注明:“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2张会员卡后注明:“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使用规定或取消此卡效力。”消费者王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刚办理的积分优惠卡,到节假日使用时,商家却告知节日商品优惠力度已经很大,优惠卡失效。王小姐质疑,“为什么商家随时可以修改游戏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分析,会员积分卡一旦办理,就相当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合同中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最终解释权”本身就是一条霸王条款,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早就明确: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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