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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律师简介

 何带勇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有近30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太平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不动产、龙光地产、南方航空、美的集团、江西农行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江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茂名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鹰潭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景德镇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仲裁委 兼职仲裁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 法律专家
深圳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首席顾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志愿律师
中国法学会 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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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银行卡ATM机取款遭盗刷 中信银行被判买单

来源:中国飞扬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14 08:51:20 查看次数:
       
 

                  2011年11月14日02:19京华时报

 银行卡在ATM机取款遭克隆,被犯罪分子盗刷的损失谁来买单,是犯罪分子还是银行,或者持卡人自认倒霉?近日,持卡人张先生在市二中院得到了答案,二中院终审判定,张先生被盗刷的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由银行赔偿,理由是银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

  2007年,张先生在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下称富华支行)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理财理财卡。2009年6月,他先后在云南丽江另外两家商业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当月10日,他再次取钱时发现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去年2月,云南大理市法院认定,黄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银行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包括张先生等储户的银行卡资料后伪造银行卡使用。

  张先生的损失由谁赔偿?张先生告上法院,称自己返京后与富华支行协商,但对方置之不理。他起诉要求富华支行兑付存款本金3.1万余元及利息2300余元;赔偿证人出庭的往返机票、食宿费等损失1.1万元。

  对此,富华支行辩称,张先生在另两家银行取款时被盗取信息资料,应由取款行承担责任。张先生在取款时未尽注意义务,没有将卡保管好,导致资料被盗取,支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张先生权利的主体是盗取钱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缉拿归案,张先生理应向他们追偿。富华支行与张先生虽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支行在张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对此判决,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黄某等人已将钱花了,他们被判刑后,自己没有得到一分赔偿。

  近日,市二中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改判,终审认定富华支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判决其赔偿张先生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对张先生索赔的其他损失,因缺乏依据,法院不支持。

  银行有义务防止犯罪

  以案说法

  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和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

  张先生是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其对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无过错不应担责。

  富华支行在储蓄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支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张先生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应赔偿借记卡中短少的储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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