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朱某是深圳市某大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队长,因所管理车队下属某路车司机不当甩客,曾被南方都市报作负面报道。2010年1月22日,公司以朱某负有管理责任为由,单方擅自作出《关于朱某同志停职反省的通知》,并于2010年1月31日通知朱某,单方擅自变更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朱某担任车队长岗位的约定,要求朱某停职反省,即日起回公司营运部报到,听从安排。但是公司只是要求朱某每天到公司报到上班,并未安排朱某从事任何工作。而且在2010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期间,恶意克扣朱某工资,每月只按最低生活保障1000元的标准发放朱某月工资,严重损害了朱某权益。
朱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便找到何带勇律师咨询,何带勇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出公司存在诸多严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朱某权益的违法行为,为此,建议朱某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经慎重考虑,朱某采纳了何带勇律师的建议,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起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在后续阶段代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向公司主张赔偿。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委托人朱某所提供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朱某收集完善了证据,然后于2010年5月20日书面通知公司:自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解除朱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向朱某支付加班工资、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为朱某足额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是公司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向朱某支付上述款项。为此朱某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和二审,何带勇律师的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可。最后,法院判决支持朱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朱某十多万元,委托人朱某胜诉,相应赔款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全部到位,朱某对何带勇律师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503-4770-7328”档案内。 |